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成都众成广告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宏家族物业管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10-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成民初字第329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众成广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新X号X号院2-3。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安鸿,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华大道玉沙路X号工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维结,四川成都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某辉,四川成都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宏家族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四段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卓革建,四川成都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卓,四川成都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众成广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行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行公司)、被告锦宏家族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锦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众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谢安鸿,被告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及其一般授权代理人金维结、特别授权代理人伍某辉,被告锦宏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卓革建、一般授权代理人林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众成公司诉称,“麒麟图”为众成公司创作的作品,该图的著作权人为众成公司。2001年,众成公司发现大行公司、锦宏公司在其宝润苑、翠苑、骏苑等房地产项目的广告、标识中使用了与“麒麟图”极其相似的标志,侵犯了众成公司的著作权。众成公司多次与之交涉,大行公司、锦宏公司置之不理,继续侵权。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大行公司、锦宏公司停止对众成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大行公司、锦宏公司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在成都商报、33频道向众成公司进行书面的赔礼道歉。

众成公司为证明其享有“麒麟图”的著作权以及大行公司、锦宏公司具有侵权的事实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材料:

1、电脑打印件1份,载有“麒麟图”。

2、众成公司所用“文件夹”1份,载有“麒麟图”。

3、2002年12月10日,成都海天印务设计中心出具的证明1份,载明:证据2的文件夹系成都众成广告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于1998年10月6日委托成都海天印务设计中心制作。

4、1998年9月28日,众成公司与成都海天印务设计中心所签订的“印刷合同”及“收据”1份。

5、《西藏旅游》第30/31期杂志1本。该杂志中“本期广告目录”内载有“成都众成广告公司P150”字样;第150页载有“麒麟图”及“成都万盛众成广告实业有限公司全面代理《西藏旅游》杂志西南地区广告”字样。

6、1998年11月15日,众成公司与《西藏旅游》杂志社所签订的“广告代理协议书”1份,载明:众成公司在西南地区全面代理《西藏旅游》广告业务。

7、1999年7月30日,《商务早报》总第194期1份,载明:众成公司四周年庆,还载有“麒麟图”。

8、楼书1份、照片2份、2001年5月8日出版的《成都商报》1份。

被告大行公司辩称,其所使用的系“飞马图”。该图与“麒麟图”不仅构图不一致,视觉感官上不相似,而且反映的主体内容也毫不相同,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作品。其次,大行公司所使用的标识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合法商标。因此本案诉争实质应该是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首先应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大行公司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诉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锦宏公司在庭审中辩称,众成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是“麒麟图”的知识产权人,同时众成公司也未提出锦宏公司侵权的证据,即不能证明其侵权,请求法院驳回众成公司诉讼请求。

大行公司、锦宏公司为证明众成公司不享有“麒麟图”的著作权,举出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

1、引用众成公司证据材料5。

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当庭举证、质证,对众成公司证据材料1,众成公司称其由电脑硬盘内储存的CDR格式文件打印而成,该格式的电子文档表明文档内容系原创而非复制,大行公司、锦宏公司认为该份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众成公司即作者。本院认为,“麒麟图”的电子文档虽然以CDR格式储存在电脑上,但不能证明该图是由众成公司创作了该作品,更不能证明是何时创作,故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材料2,大行公司、锦宏公司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否认其证明力;对于证据材料3,大行公司、锦宏公司认为证人未某庭作证,故否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对于证据材料4,大行公司、锦宏公司认为合同和收据本身不能证明与文件夹存在的必然联系,故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证据材料2能够证明众成公司在其文件夹上使用了“麒麟图”,但不能证明该文件夹何时印制完成;证据材料3,因系证人证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某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众成公司既未向本院申请证人出某作证,也未提出证人确某困难不能出庭的理由,更未提供证实证人身某的相应证据,故该证人无某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提供的证人证某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证据材料4,并未载明1998年8月28日,成都海天印务设计中心承印的文件夹上使用了“麒麟图”,故证据材料2、4不能相互印证,对众成公司何时在文件夹上使用了“麒麟图”不具备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材料5、6、7,二被告否认其证明力,本院认为,因该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案众成公司系《西藏旅游》第30/31期杂志第150页广告图案、《商务早报》总第194期广告图案的署名者的事实,不具备证明力,故不予采信。证据材料8,因其能够证明大行公司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在发布的平面广告上使用了“麒麟图”,锦宏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物业上使用了“麒麟图”的事实,具有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大行公司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锦宏骏苑上使用了“麒麟图”;大行公司在2001年5月8日出版的《成都商报》上发布了使用了“麒麟图”的房地产广告;锦宏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锦宏名豪会所上使用了“麒麟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它组织视为作者。众成公司举出“麒麟图”的电子文档作为证据,主张由其法定代表人余某绘制形成,但由于电子文档具有易修改的特征,因此该电子文档的形成时间不具备排他性,不能证明众成公司绘制完成的时间早于两被告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即众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为“麒麟图”的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作者。众成公司举出了三份广告以证明其具有在“麒麟图”上署名的行为。该三份广告上载有“成都万盛众成广告实业有限公司全面代理《西藏旅游》杂志西南地区广告”、“众成公司四周年庆”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上述广告文字中出现的成都万盛众成广告实业有限公司和众成公司,均是在通过杂志和报纸等媒介,介绍自己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其署名的行为,在于向公众表明上述服务或商品的提供者,即广告主的身份,并未针对广告中所使用的设计素材——“麒麟图”——作出表明作者身份的意思表示。因此该两份广告不能证明众成公司已在“麒麟图”上署名,更不能推定“麒麟图”的作者系众成公司。

众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是本案诉争“麒麟图”的作者,故不能认定“麒麟图”的著作权人为众成公司。因此对众成公司关于其享有“麒麟图”的著作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双方争议的其余某点及所举证据材料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成都众成广告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成都众成广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剑鸣

代理审判员钟晞鲲

代理审判员李源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陈瑞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