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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张某犯贩某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

被告人张某,男。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张某犯贩某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月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6月1日21时许,吸毒人员“妖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说购买半个“病毒”,被告人张某接电话后即告知被告人黄某要半个“冰毒”。随后,被告人黄某在郴州市X路X路交叉处被告人张某驾驶面包车上将半个“冰毒”交给被告人张某。后二人驾车至郴州市X街电影院门口找到吸毒人员“妖子”和朱孝锋(另案处理),在车上,被告人张某将半个“冰毒”卖给了朱孝锋。被告人张某收了朱孝锋的150元钱后交给被告人黄某100元,自己留下了50元钱用于给面包车加油。

2011年6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接到朱孝锋要半个“冰毒”、三粒“麻古”的电话后,即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向黄某要半个“冰毒”、三粒“麻古”。被告人黄某接到张某的电话后即到燕泉路X路口的“恒大网吧”楼梯间拿了半个“冰毒”、三粒“麻古”,坐上被告人张某驾驶的面包车到南街“大问号”酒店门口接上朱孝锋一起来到郴州市X路“嘉禾人”酒店,当晚21时许,刚与吸毒人员邓某保交易完毕的黄某、张某在交易的X房间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缴获用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可疑药丸三粒(重0.46),可疑晶体一包(重0.41克)。经郴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从红色可疑药丸及白色可疑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抓获经过、证人邓某某和朱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鉴定书、尿样提取笔录、尿样检测报告、通话清单、提取笔录、邓某保的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黄某、张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黄某、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某,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有认罪态度好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张某在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刑。鉴于被告人黄某、张某积极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执行)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红荣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崔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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