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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乙、蔡某丙、马某某、蔡某丁与被申请人张某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乙。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某丙。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某丁。

委托代理人赵文进,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戊。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蔡某丙、马某某、蔡某丁与被申请人张某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的(2005)盐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乙、蔡某丙、马某某、蔡某丁不服该判,向该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信(访)民字第X号指定复查函,指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复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4月28日21时10分,张某戊驾驶苏x大货车在宁靖盐高速公路XKM+100M处与射阳县X镇陈兴亚驾驶的苏x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事故,致车内蔡某雷当场死亡。死者系张某戊的雇员。事故发生后,泰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宁靖盐高速公路一大队以泰宁盐高认字(2004)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戊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兴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蔡某雷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2004年7月23日,泰州交巡警方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三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苏x车损、货物损、驳载费等计x.12元;苏x车损、货物损、施救费等计9826.10元;蔡某雷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计x元;上述费用合计x.22元,由张某戊承担x.73元,陈兴亚承担x.49元;调解书还载明“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叁方签字生效,今后无涉”。三方当事人、办案人和交巡警方分别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盖章。2004年7月26日,张某戊向交巡警方交纳应负担金额x.73元,后又照顾性直接支付x元。、嗣后,张某戊被姜堰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2005年4月26日,张某乙、蔡某丙、马某某、蔡某丁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主张作为雇主的张某戊应按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其补足未获赔偿的部分计人民币x.1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本案原、被告已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已经被告覆行,原告在本次诉讼中又没有证据证明原协议具有无效和可撤销情形,故应认定泰州交巡警方制作的赔偿调解书合法有效;被告张某戊与死者蔡某雷的雇佣关系成立、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违约责任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原告已选择了侵权责任的赔偿。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乙、蔡某丙、马某某、蔡某丁的诉讼请求。张某乙、蔡某丙、马某某、蔡某丁不服该判,均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乙、蔡某丙、马某某、蔡某丁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明知本案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原审法院未依法行使“释明权”,该判决违反公平、正义之原则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张某戊驾驶苏x大货车与陈兴亚驾驶的苏x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其车内蔡某雷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泰州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该协议是申请人与张某戊、陈兴亚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申请人认为所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应当行使的是撤销权,而申请人是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一审判决不予支持是正确的。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某乙、蔡某丙、马某某、蔡某丁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崔颢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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