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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1年7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3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与杨X等人喝了酒之后,于当天16时47分驾驶湘x二轮摩托车沿建宁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织布厂路口等红灯,遇肖某驾驶湘x号小型客车在同一行驶方向等红灯。肖某起步后,小客车的右后轮将被告人刘某左脚压伤,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疾病控制中心对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检验,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x/x,被告人刘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肖某自行相约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进行调解,然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事故室接受醉驾处理,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随即对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进行立案,并对被告人刘某进行讯问,后对被告人刘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杨某证言、照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株洲市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株洲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痕迹检验意见书及照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伤情介绍、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XX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许X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某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某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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