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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定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顶山,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王某某与张某某定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4月28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某某返还定金违约金x元,诉讼费由张某某负担。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2009)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顶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4月,王某某欲购买一辆解放牌西北王某车,通过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崔秋富、李阳生联系,于4月6日与张某某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车辆交易合议书,中介人李阳生在该合议书上签字,约定张某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解放牌西北王某车(车号为豫H-x)卖与王某某,价格为x元,王某某付给张某某定金x元,余款在交车辆档案时付清。签订协议时和签订协议后,该货车在中介人崔秋富、李阳生的控制之下。2009年4月15日,崔秋富将x元退给王某某,又将车卖与他人,然后付给张某某x元。王某某认为张某某违反合同约定,使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实现,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引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某与张某某就货车买卖达成一致,总价款为x元,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王某某交给张某某x元作为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定金金额不能超过总价款的20%,故本案中定金金额不得超过x元,超过部分的7800元视为预付款。张某某作为出卖方,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移除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张某某却将车辆交给中介人,这一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张某某应持有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防范交易风险,向王某某交付标的物,收回价款。而张某某只知道得到价款,竟不知该车是否交付给了王某某,导致该货车被出售给他人,王某某、张某某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后果。张某某提出王某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王某某已经得到定金1200元及预付款7800元,起诉要求张某某再返还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某x元。

张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车辆交易双方名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为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有豫H-x行车证和王某某出具的买车单位证明可以为证。该车已按王某某的要求办理了交易登记并支付了交易费用,后因王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而未能过户。王某某、张某某所签的车辆交易合议书,已经王某某与张某某的代理人李阳生、崔秋富协商一致,于2009年4月15日解除,有退款证明和二手车交易证明手续为证。王某某以要约的方式通知张某某的代理人并告知银行账号要求退还全部定金,张某某的代理人以转账的方式退还给王某某的全部定金,依法应认定双方合同已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不存在任何一份违约的问题。2、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市诚泰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应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原判漏列上述当事人,实属程序违法。3、本案中,李阳生、崔秋富既是中介人,又是张某某的代理人,张某某对该二人的代理行为依法予以追认,据此应认定二人代表张某某与王某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张某某在二审庭审中,除上诉状所陈述的理由外,没有补充新的理由。张某某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一份行车证,证明豫H-x号车的车主是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是张某某挂靠在该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虽然豫H-x号车的登记车主为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但该车是张某某挂靠在该公司的,张某某是该车的所有人,对该车享有处分的权利。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张某某作为出卖人,有将所卖车辆交付王某某的义务,由于张某某的代理人将车辆卖与他人,致使张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张某某应当双倍返还王某某所交纳的定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张某某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法律文书邮寄专递费3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审判员刘军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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