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保朝,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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