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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0-09-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周民终字第885号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周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某理某某,男,一九六五年七月十六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女,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00)西周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某本案。王某甲及委托代理某理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原裁定认为,王某乙正在怀孕期间,王某甲不得提出离婚,据此裁定,驳回王某甲的起诉,王某甲不服上诉:王某乙在办理某婚证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证应为无效,应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王某乙辩称: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某当。上诉人上诉理某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铁理

审判员华学成

审判员郭筱林

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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