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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某某与许某某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0-08-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偃经初字第867号

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偃经初字第X号

原告昝某某,男,一九四九年九月九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褚某某,男,偃师市法律事务中心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男,一九六九年九月四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洛阳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昝某某诉许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昝某某及代理人褚某某,被告许某某及代理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昝某某诉称,被告欠我1.5万元货款不给,请判令给付。

被告许某某辩称,原告系诺我盖房子时给我几万元九六年底双方算帐时,我扣了2万元,其余的货款及货物全清。九八年四月份,原告之妻借某6000元,我不欠原告款,原告反而欠我的款,请判令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以前,被告在西安做卖针织品生意,并办有执照,多次从原告处进货,同年年底被-告从西安撤回后,原、被告双方对往来手续进行了结算,当时被告以原告原先承诺过,在其盖房子时给被告赞助几万元为由,扣了原告2万元货款,将下余的货款给了原告。一九九八年四月,原告之妻以某款为名要回5000元,同年六月份,被告恂原告追要这5000元借款,原告以被告还欠其1.5万元货款为由拒绝还款,双方发生矛盾后,经讨要和中人协调无果,原告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赠与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当赠与人自愿履行后,该合同才成立,而本案的被告却是扣下原告2万元,而不是原告自愿履行,故该行为无效。另外,原告始终不承认承诺过赞助被告,而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有矛盾,不能采信。即是原告承诺过被告在盖房子时给其赞助几万元,这也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即在被告盖房子时才赞助,可当时双方结算时,被告并没有盖房,被告却扣了原告2万元贷款,其做法显系不当。

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应于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原告的货款1.5万元。

本案受理费610元,勘验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留强

审判员李喜敏

审判员王爱武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延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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