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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山民初字第X号

原告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国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国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决定受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修建散装水泥库,并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如被告未能按时向原告全额偿还借款,被告散装水泥库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借款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为本案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陕西国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底前归还原告焦作坚固水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x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x元,保全5000元,共x元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继林

二00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申利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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