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因与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志江、尹某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刘某某,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街交叉口花园尊邸南X楼北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承建河南武警边防总队住宅楼工作时,原告作为绳国战工作队工人在该工地工作。2、按照《龙门架及井架物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中施工者不许乘坐吊盘。3、2007年1月10日,被告工地卷扬机吊盘因故障坏在施工楼六楼处,原告在运料时因上到吊盘后,吊盘坠下,致使原告受伤。4、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郑州市黄某中心医院治疗共计135天,被告曾支付医疗费用x元。原告出院后,医嘱休息3个月。5、经该院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原告伤残程度属九级伤残。6、原告住址系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X路X号,为城镇户口。

原审法院认为,侵害公民人身造成伤亡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承建河南武警边防总队住宅楼工作时施工工人,虽然是在绳国战工作队工作,但也受被告管理,已与被告建立雇佣关系。原告因在工地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绳国战应为共同被告,原告未追加应驳回原告诉请于法无据,该院对其辩称不予认可。原告作为从事施工个人,对于卷扬机吊盘的有关操作规范应有所了解,但原告违反操作规程擅自乘坐吊盘,故其应对自己遭受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卷扬机吊盘因故障损坏需要维修状态下,未对可能存在的威胁进行警示和有效防范,故被告对原告遭受的损伤承担次要责任。综上,该院认为按原、被告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为宜。原告诉请的医疗费2030.2元,系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新产生的费用,且有相关票据为证,该院对其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交通费1615元,根据本案案件原告需来往治疗的必要,该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诉请的误工费8887.5元,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建筑业平均工资为x/年,原告因该次事故共误工225天,故对原告该项费用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营养费1350元,该院对其予以确认。原告诉请护理费4050元,因原告住院135天,且有相应医嘱,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护理行业平均工资,该院对其予以确认。原告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该院对其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因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已对原告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故该院酌定为x元。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x元,因原告户口所在地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X路X号,原告为城镇户口,故应当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该项费用。被告称原告曾以农村户口起诉要求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该院认为居民身份情况应以法定机关登记记载为准,被告所称于法无据,该院不予认可。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元/年,原告伤残为九级,原告残疾赔偿金为x×20×20%=x元,故对原告诉请费用该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鉴定费1545元,因该项费用系因原告受到伤害引起,且有相关票据,故对原告诉请费用该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通信费360元,于法无据,该院不予认可。原告诉请的继续治疗费8000元,应待其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综上,因原告受到伤害依法可被支持的费用包括医疗费2030.2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8887.5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4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残疾赔偿金x元、鉴定费1545元,共计x.7元。依照原、被告的过错比例划分,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雇主应支付原告x.3元。因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系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该项赔偿款共同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赔偿款x.3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原告负担1441元,由二被告负担961元。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并非乘坐吊盘运料,而是站在吊盘上往六楼的地面抹灰,由于被上诉人的吊盘钢丝绳断裂,上诉人摔下受伤。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进行任何劳动安全培训。原审法院对《龙门架及井架物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的引用断章取义,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因为被上诉人未尽到日常检查、维护职责。原审法院引用法律错误,本案不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更应适用第二条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才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上诉人无任何过失,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前,工地项目部已多次给施工人员强调施工的安全注意事项。被上诉人称未进行任何安全培训不是事实。一审法院引用的《龙门架及井架物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自认:事实上上诉人并非乘座吊盘运料,而是站在吊盘上往六楼的地面上抹灰,由于被上诉人的吊盘钢丝绳断裂,上诉人摔下受伤。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代理人称,吊盘是出事故的前一天晚上出的故障,已告知了相关施工人员,但未提供告知相关施工人员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x-9z第五章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第5.0.1条规定: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二被上诉人施工工地使用的提升机不符合建设部《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x-9z的要求,使用中疏于对该提升机检查、维修、管理,是造成本次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提升机发生故障后,被上诉人未通知相关施工人员,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故被上诉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违反规定站在吊盘上往六楼的地面上抹灰,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失,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酌定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65%的赔偿责任,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35%的责任。上诉人一审诉请的继续治疗费8000元,应待其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赔偿款四万九千四百七十八元四角六分;

三、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零二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四十一元,共计三千八百四十三元,王某某负担二千零三十三元五角六分,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一千八百零九元四角四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桂贤

审判员邹靖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毛绍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