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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张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别名孙涛、孙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4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8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8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23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鹏、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预谋盗窃后,在本市二七区X街郑大三附院门口向西100米处,发现停靠在路边的一辆黑色轿车中有一挎包,遂由被告人张某某望风,被告人史某某趁坐在车内的被害人阎xx不备之机,将手伸入车内,将放在阎xx身边的挎包(内有摩托罗拉V3型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720元,现金1000余元和银行卡三张、身份证一张)盗走。后二被告人携赃逃至本市二七区防空兵学院门口,由被告人史某某用盗来的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分八次盗取现金x元。后二被告人将上述财物分赃后挥霍。2009年8月13日,公安人员通过技侦手段在本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将被告人史某某抓获,同月19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案发后,被追回的手机和被告人史某某的家属退赔的x元赃款均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款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证人刘x、杨xx、史xx的证言;被害人阎xx的陈述;赃物估价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史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以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x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史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史某某的家属代其退赔部分赃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二人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朱宏伟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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