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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攸县皇图岭某某自来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系金鹏水暖洁具经营部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攸县皇图岭某某自来水公司,地址:湖南省攸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与被告攸县皇图岭某某自来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某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12月3日,被告指派员工王某明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一个星期内偿还。到期后被告已偿还1000元借款,但下差款项拒绝偿还,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被告攸县皇图岭某某自来水公司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日,被告攸县皇图岭某某自来水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指派员工王某明向原告陈某借款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口头约定一个星期内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现已偿还1000元借款,但下差40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下差借款未果,故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攸县皇图岭某某自来水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前向原告陈某偿付借款4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魏某子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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