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德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2-X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鸿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正德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利安,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德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金儥担任审判长,法官咸海荣、法官梁睿参加的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国际生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鸿鹏,正德堂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杜利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德堂公司一审起诉时称:自2005年3月到2006年3月间,国际生物公司陆续从正德堂公司购买了多种药品,但国际生物公司一直未付款。2006年11月份,正德堂公司收到国际生物公司出具的“应付账款询证函”。收到该函后,正德堂医药公司即对上述债权进行确认并按国际生物公司要求将该函原件送至该公司。上述款项至今国际生物公司仍未给付正德堂公司。故正德堂医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国际生物公司支付货款x.9元;2、诉讼费由国际生物公司承担。

国际生物公司在一审时答辩称:首先正德堂公司于本案中向国际生物公司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其次正德堂公司出示的询证函并非债权凭证且没有原件,而正德堂公司所提交的出库单签字混乱,并没有国际生物公司的盖章认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综上,国际生物公司不同意正德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国际生物公司(原名称某北京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自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间向正德堂公司购买药品,一直未支付相应款项。2006年11月14日,国际生物公司向正德堂公司发出《应付账款询证函》进行对帐,双方确认了国际生物公司共欠正德堂公司x.9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认定正德堂公司与国际生物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国际生物公司是否拖欠正德堂公司货款。因原告正德堂公司提交的货品出库单、入库单、《应付账款询证函》、证人证言等证据间联系紧密、逻辑关系清晰,能够印证出库单、入库单及《应付账款询证函》复印件内容的真实性,故该院认定国际生物公司与正德堂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国际生物公司拖欠正德堂公司货款x.9元。因双方之间记载债权债务的凭证《应付账款询证函》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且证人王某乙证明,其于2006年至2008年间多次代表正德堂公司向国际生物公司追索过欠款,国际生物公司从未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正德堂公司于本案中向国际生物公司主张返还欠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国际生物公司关于正德堂公司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之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国际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正德堂公司货款五万七千一百八十元九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国际生物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正德堂公司提交的《出库单》、《入库单》不具有真实性,《应付帐款询证函》属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并且在交付该函的问题上,正德堂公司和证人的陈述不一致,正德堂公司的证人王某乙证言不实。2、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有误,现提交三笔付款凭据,证明国际生物公司已付过x元货款。3、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正德堂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针对国际生物公司的上诉理由,正德堂公司辩称,1、国际生物公司曾是正德堂公司的股东,正德堂公司成立之初单据不全,借用国际生物公司的单据但加盖正德堂公司的公章。2、正德堂公司已付货款不在本案诉讼之中,是支付的其他款项。3.王某乙确实是碧隆公司的工作人员,但作为证人不存在虚假陈述。4.正德堂公司与证人的陈述不一,是正德堂公司的代理人当时不了解情况,在庭审中正德堂公司已修正了自己的陈述。5.关于诉讼时效。正德堂公司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该债权本身没有履行期限,且王某乙也多次催要过。综上,正德堂公司认为国际生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国际生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审理期间,国际生物公司向法院提交2份证据。1.支付货款凭证,支票存根、两张发票。2.一审中正德堂公司主张所付款项的对应票据。上述证据证明国际生物公司已经支付了x元货款,且与对方起诉的证据一致。正德堂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发票的付款时间都是在《询证函》确认的日期之前,故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期间正德堂公司向法院提交5份证据,用于证明其答辩意见。

1、职工大会决议。证明宋京霞、陈道明、袁新梅均是国际生物公司的员工。一审提交的票据中有陈道明和袁新梅的签字。国际生物公司认可宋京霞、陈道明、袁新梅均是国际生物公司的员工,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国际生物公司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评估报告。证明国际生物公司欠付正德堂公司款项的数额。结合正德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可以证明国际生物公司认为其支付的款项与本案无关。国际生物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报告中提出的欠款数额与正德堂公司起诉数额不对等。而且该评估报告现正在复评中,故对其内容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在确认。由于国际生物公司不能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提举证据证明其所述“该评估报告现正在复评中”的主张成立,本院对该陈述不予确认。

3、(2008)一中民终字第x号、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询证函》的证明效力。国际生物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依据正德堂公司提交的2005年国际生物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截至2005年10月31日,国际生物公司尚欠正德堂公司货款数为x.3元。该欠付货款数额与一审时正德堂公司提交的自2005年10月31日之后的出入库单据中记载的货款数额相加后,再扣减二审时国际生物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中记载的付款数额,即为正德堂公司在本案起诉时要求给付的货款数额一致。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国际生物公司与正德堂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上述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欠款数额。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正德堂公司提交的《应付账款询证函》是复印件,但该复印件中记载的欠款事实与正德堂公司提交的出、入库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从上述证据中能够推断出《应付账款询证函》的真实性,而且二审时正德堂公司提交的国际生物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的欠付正德堂公司的货款数额与双方在此之后发生的货款数额相加后再扣减国际生物公司已付款的数额亦与《应付帐款询证函》中所确认的货款数额一致,该事实亦确认了《应付财款询证函》中所确认的欠款数额的真实性。故此,一审法院判令国际生物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关于国际生物公司上诉称,正德堂公司提交的《出库单》、《入库单》不具有真实性,《应付帐款询证函》属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并且在交付该函的方式问题上,正德堂公司和证人的陈述不一致。正德堂公司的证人王某乙证言不实之理由,因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而其上诉提交的付款证明只能证明其曾经实际付过货款,但国际生物公司实际支付货款的行为不能否认《应付财款询证函》中所确认的欠款数额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其提出的折减欠款数额之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实际约定欠付货款的给付期限,正德堂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国际生物公司支付货款。故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国际生物公司的该主张亦不予确认。

综上,本院认为,国际生物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五元,由北京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三十元,由北京国际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儥

代理审判员咸海荣

代理审判员梁睿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