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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遗弃子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又名牛某林),男,1958年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遗弃罪,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对自己的亲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婚后生育二男二女,二男死亡一幼女送他人抚养,妻子与其离异,后与患有残疾的赵某某同居生活,1998年与赵某某生育一男婴后在其岳母家抚养至今,2007年7月下旬与赵某某再次生育一男婴,被告人牛某某不尽抚养义务,收受x元后将刚出生几天的男婴卖给他人。此非法所得款x元已被内黄某公安局石盘屯派出所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牛某某户籍证明、石盘屯派出所没收赃款票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牛某某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目无国法,对自己的亲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名将自已亲生子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牛某某在侦查阶段能积极退出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判处。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牛某某所退款x元,由内黄某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洪星

审判员赵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敏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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