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X镇北门外东侧。

负责人周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客户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信贷员,住(略)。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以下简称永宁支行)与被告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宁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周某乙,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宁支行诉称:2006年11月15日,永宁支行与被告曹某某签订了2006年永信字X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协议》,协议约定:永宁支行向曹某某提供借款2万元,用于养鸡转贷,借款期限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11月15日,借款月利率为5.61‰,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利随本清,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30%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永宁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3.70元,截至2009年10月28日,曹某某已拖欠永宁支行借款本息合计x.34元。此款经催收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30元、利息4762.04元(截止至2009年10月28日)以及实际偿还日前发生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曹某某辩称,对借款的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但根据目前的经济状况,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5日,永宁支行与被告曹某某签订了(2006)年(永信)字(384)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协议》,约定:永宁支行向曹某某提供授信额度2万元,有效使用期间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11月15日止,贷款月利率为5.61‰,借款逾期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授信协议签订后,永宁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3.70元,截至2009年10月28日,曹某某已拖欠永宁支行借款本息合计x.34元。此款经催收未果,永宁支行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30元、利息4762.04元(截止至2009年10月28日)以及实际偿还日前发生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另查,永宁支行全称是“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签订合同时使用的简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永宁支行”是同一单位。

上述事实,有永宁支行提供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协议、借款借据、欠息清单、债权催收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永宁支行与曹某某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永宁支行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而借款人未如约还款,现永宁支行要求曹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成立,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借款本金一万九千九百八十六元三角、利息四千七百六十二元零四分及自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的13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九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玉华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