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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赌博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6日晚至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新密市xx宾馆xx楼xx房间聚众赌博,提供赌具、赌资组织刘xx、李xx、岳xx、马xx(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麻将牌推饼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000余元。2009年8月7日凌晨2点,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赌资x元钱。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马xx、岳xx、李xx、赵xx、屈xx、孙xx、王xx、屈xx、陈xx、丁xx、任xx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5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有赌博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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