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诉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颍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身份证号码:x。

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该分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分局干警。

第三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因马某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9年8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甲,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康某某、杨某某,第三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于2009年6月16日向原告作出东公(治)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6月1日22时许,在阜阳火车站出站口“蒙古包”附近,徐某某与马某因争接旅客引起争吵,后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徐某某将马某的左手食指扭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被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复印件。

被告提供的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证明被告有对原告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

被告提供的事实方面的证据有:1、原告徐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和第三人因争接旅客住宿相互对骂的事实;2、证人冯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拧第三人左手食指的事实;3、证人王某轩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拧第三人手指的事实;4、第三人马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扭伤其手指的事实;5、证人管贺影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发生相互对骂的事实;6、证人李峰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拽第三人手指的事实;7、证人袁文峡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争执的事实;8、证人马某亮的询问笔录,证明第三人报警时述说自己手指被扭伤的事实;9、证人游孝芹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争执的事实;10、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和第三人发生争吵的事实;11、证人李飞的询问笔录,证明第三人报警时述说自己手指被扭伤的事实。12、(皖)公(阜)鉴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第三人左食指骨折,伤情已构成轻微伤。13、户籍证明,证明原告、第三人及证人的身份。

被告提供的程序方面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对报案进行了受案登记;2、告知笔录,证明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东公(治)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

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争执是事实,但没有发生厮打,更没有将第三人的手指扭伤,第三人因以前与原告有矛盾而故意诬告原告,原告实属冤枉。被告偏听第三人一面之词,仅对第三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甚至出现与原告有矛盾的证人主动到公安机关作伪证的现象,而原告提供的了解案件事实的证人被告却不予重视,对原告的陈某和申辩也不予复查和采纳。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全面调查核实证据,没有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意见。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东公(治)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某证言;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证人刘某丁证言;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没有殴打第三人,第三人的伤情与原告无关。

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辩称,原告殴打第三人是事实,在厮打过程中将第三人手指扭伤。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马某述称,原告将第三人的左手食指扭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被告经调查取证,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不妥之处,且该处罚决定经阜阳公安局复核,认定颍东分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心血管病医院门诊病历一份,证明第三人的手指被原告扭伤后治疗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主体资格方面的的无异议。对事实方面的证据2、3原告提出异议,认为冯某某是第三人的老板,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王某轩的证言系伪证。被告对原告的异议予以辩驳,认为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被告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取证的,王某轩的证言系比较客观的陈某。原告对事实方面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程序方面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均无异议。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可以和第三人陈某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该证言本院予以采信。王某轩作为目证人之一,其陈某基本符合客观事实,且能和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对该证言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原告、第三人均无异议,且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部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第三人发生争吵和厮打时是两处地点,原告扭伤第三人手指是争吵后往治安岗亭去时发生的,证人没有看到与事实并没矛盾。

第三人对原告所举证据1、3、4提出异议,认为证人王某某证言不属实。证人刘某丙与原告系邻居关系。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不是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均看到原告与第三人发生争吵,但均称原告没有扭伤第三人手指,而第三人在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即报案称自己手指被扭伤,且第三人手指受伤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予以部分采信。

原告对第三人的证据无异议,但称不能证明第三人的伤是原告造成的。

被告对第三人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第三人所举的证据可以证明第三人受伤的事实,且能和被告提供的伤情鉴定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22时许,在阜阳火车站出站口“蒙古包”附近,原告徐某某和第三人马某因争接旅客住宿发生争吵,后两人有拉扯动作,原告将第三人左手食指扭伤,第三人踢原告一脚。第三人的伤情经鉴定为左手食指骨折,为轻微伤。2009年6月16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的行政拘留因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暂缓执行。经复议,阜阳市公安局维持了颍东分局作出的东公(治)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原告与第三人因争接旅客住宿发生争执致第三人手指骨折,被告基于上述事实,对原告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因与第三人以前有矛盾,第三人诬陷原告,原告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庭审后在其代理词中称,被告宣读的询问笔录中的被询问人均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具备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宣读的询问笔录,系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庭审中,原告并没因被询问人未出庭而不予质证,故对原告的该代理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作出的东公(治)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登俭

审判员张满军代理审判员王某琳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方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