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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A、耿B与耿C、耿D、耿E、耿F、第三人耿G、耿H、李某某、徐某某、耿I、耿J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A。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B。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游明兰,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C。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耿D。

原审原告耿E。

原审原告耿F。

原审第三人耿G。

原审第三人耿H。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原审第三人徐某某。

原审第三人耿I。

法定代理人耿C、徐某某。

原审第三人耿J。

上诉人耿A、耿B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高胤

书记员金卓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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