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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09)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长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农民。200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9日18时许,在(略)高某某家院外,李某某和同村村民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某将杨某某面部打伤并致其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梁某某、白某某、呼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关书证及案件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有多次供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上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在(略)高某某家院外,说起买卖苹果的事而发生口角,李某某即赤手空拳将杨某某的面部打伤,致杨某某两颗牙齿脱落,一颗牙齿松动,经局部麻醉后拔除。经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经在立案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李某某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x元。

被告人李某某的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反映了案件的来源情况。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张家滩镇X村高某某家院外。(附现场草图)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9年8月29日18时许,她在高某某家院外转,看见杨某某和她们村的几个人在说话,她就对杨某某说卖苹果还惹人了,但杨某某说她把自己买苹果的钱花了,还有什么说的。在她解释自己没有花杨某某定苹果的钱后,杨某某就在她的嘴上扇了一下,她就用手在杨某某的脸上挖了几把。在挖的时候,杨某某一口咬在了她的右手拇指上,她用力一扯,把杨某某的三颗上门牙扯掉了,接着她们两就互相厮打在一起,后来同村的人将她们拉开了。4、被害人杨某某供述,2009年8月29日18时许,她在家中院子里坐着,李某某丈夫张文选的手机给她的手机发了个信息骂她,她很生气,就到栓栓家门口和同村的几个人一起捡韭菜。其间,她的手机上又来了一条信息,她就没看。这时,李某某就走到她跟前骂她,说卖苹果还惹人了,她就问了一句,李某某就扑过去抓住她的头发打她,把她打得睡在地上,李某某又用一只手在她脸上打,还用手在她的嘴上抓了一下,把她右边的2、3、4颗上门牙打掉了,第3、4颗牙齿是假牙。后来,也不知道被谁拉开了。当天晚上,她住院时,右边的第1颗上门牙松动了,向外翻,经过治疗后,这颗牙也被拔掉了。2009年9月1日,她吃饭时,第5颗牙也掉了。她一共掉了3颗真牙。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8月29日18时许,她在栓栓家门口和同村的几个人一起拣韭菜,李某某走过来就骂杨某某,杨某某没说话。李某某又说自己早就想打杨某某了,然后就扑过去抓住杨某某的头发,在杨某某的嘴上打了几下,又在杨某某的脸上抓了几把。她过去拉架,但李某某不让拉,她看见杨某某睡在地上,李某某骑在杨某某的身上乱打。后来,两人被拉开了,杨某某一直没有还手。6、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29日18时许,她和自己的母亲刘某乙在栓栓家门口和几个人一起拣韭菜。李某某走过来就骂杨某某,还抓住杨某某的头发,在其嘴上打了一下,又在脸上抓了几把,还用拳头在杨某某嘴上打了一拳,把杨某某的牙齿打掉了,但她没有看清掉了几颗牙。然后,杨某某睡倒在地上,李某某就骑在杨某某的身上乱打。她和她的母亲去拉架,李某某不让拉。在打架过程中,杨某某一直没有还手。7、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29日18时许,她看见李某某抓住杨某某的头发乱打,还用手挖,杨某某满脸是血。然后,她就离开了。8、证人呼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29日18时许,她看见李某某嘴里骂着杨某某,还扑过去打杨某某。李某某抓住杨某某的头发用手在杨某某的脸上挖了两把,杨某某就睡倒了。她没看见杨某某还手。9、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29日,他看见李某某将杨某某的头发拽住按在地上,用拳头在杨某某的脸上打,还用手在其嘴上抓了两下,杨某某满脸都是血。两人被拉开后,李某某还在骂杨某某。10、证人卫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29日下午,她听说她的儿媳妇杨某某被李某某打了,当天杨某某掉了三颗牙,一颗真牙,两颗假牙。1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杨某某于2009年8月29日住院,他是主治大夫。入院时,主要对杨某某的头面部外伤治疗,经过2009年9月1日口腔科医生会诊,杨某某两颗牙齿缺失,一颗牙齿松动,还有两颗牙齿为陈旧性缺失。后来,对那颗松动的牙齿予以局部麻醉后拔除。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29日下午,他把他的妻子杨某某送到了医院,杨某某右边的2、3、4颗上门牙掉了,第3、4颗牙齿是假牙,第2颗是真牙,第1颗牙齿也松动了。第二天,杨某某吃饭时,第5颗牙也掉了。后来,那颗松动的牙齿也被拔掉了。13、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杨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14、诊断证明证实,杨某某的伤情为外伤性头疼,右额头皮血肿,颜面部、颈部皮肤挫伤,右上2、5两颗牙齿缺失,一颗牙松动,右上3、4颗牙陈旧性缺失。(附病历复印件)15、被害人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某伤情的客观情况。16、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出生于1971年11月22日;杨某某出生于1970年3月20日。17、民事调解书证实,本案在立案阶段,被害人杨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李某某于2009年12月7日前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杨某某的两颗牙齿脱落,属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某才

审判员:霍振瑞

人民陪审员:杜成凌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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