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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福,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商丘市梁园公安分局民警韩XX带领辛XX、孟X等五名民警前往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三里庄村薛庄抓捕山东省网上逃犯张宏涛时,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子张宏涛、妻子张赵勤、女儿张秀丽、张趁友(四人均已判刑),女婿王XX(另案处理),围攻殴打民警,造成网上逃犯张宏涛逃脱,民警韩XX被张宏涛用匕首扎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外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宏涛、张秀丽、张趁友、张赵勤、王红海的供述;被害人韩XX的陈述;证人邵XX、辛XX、孟X、李X的证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及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卢文彬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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