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8月28日在本院民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都是再婚,原来并不认识,经他人介绍后于2008年5月24日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一家人视原告母女为外人,时常遭其白眼。被告一家瞒着原告母女吃好的,除此之外还借故赶原告滚蛋。轻则诀骂,重则举手就打。特别是2009年4月初九,女儿要一元钱买本子,我没钱向被告要,遭被告殴打,被告用棍将原告的左侧大腿和左胳膊打伤淤血。2009年7月10日上午,我给被告倒洗脸水时,被告说我倒水溅了他一身,张口就骂,并用棍将我打伤。被告的父母、儿女也经常诀骂原告,撵原告滚蛋。

原、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一家人视原告母女为眼中钉、肉中刺,遭受原告一家人的打骂虐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原告的生活费。

原告为证明长期受到被告的打骂虐待,提交了照片五张。

被告辨某,原、被告本不认识,且都是再婚。经人介绍原告看家后即索要现金x元,手机一部,价值700元,买衣服,价值300元。之后去登记结婚。原告结婚不到十年即离婚三次,是一个婚姻骗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好逸恶劳,打骂公婆子女,家庭收入都要归其所有。多次砸烂锅碗,造成一家人挨饿,一家人不得安宁。原告的子女未迁入被告家,被告没有抚养义务,原告要求给付其生活费的请求也是无理要求。现要求原告退回骗取的现金x元,财物折价1000元;要求原告赔偿砸毁的财物损失500元;要求赔偿全家精神损失费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属离异后再婚,且都有子女。2008年5月份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并经政府登记(结婚证登记时间填写有误)。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原告与被告父母、子女关系也很紧张,也经常发生吵打。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子女。2009年5月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7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被告送给原告彩礼x元。被告认为还送给原告其他钱物,但未举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过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吵打,原告与被告家庭成员也较为紧张,影响了双方本已十分脆弱的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又无子女,缺乏感情纽带。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原告收取被告的彩礼款应酌情予以返还。原告提供的照片能够证明其受到了被告的家庭暴力,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考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及生活费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某某彩礼款x元整(x元×50%=x元)。

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整(二、三项相互折抵后原告还应给付被告8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被告如逾期不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10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青松

审判员柳学生

代审判员熊伟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刘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