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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协亨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原审第三人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协亨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三重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上诉、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原审第三人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佳诚时代广场C栋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协亨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原审第三人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湖南省协亨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2010年1月2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唐某某人民币x元,给付方式为转账至中国工商银行株洲分行天园分理处,户名为王捷,账号:x;

二、本案原审第三人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不得就本案再向其他一方主张权利。

由被上诉人唐某某承担一审诉讼费7875元,二审诉讼费7875元,减半收取3937.5元由被上诉人唐某某承担,除去诉讼费,本案上诉人湖南省协亨移动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实际应当支付x.5元给被上诉人唐某某,逾期未付按一审判决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曹阳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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