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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聂某某重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某,男,已成年。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聂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5月5日,被告人聂某某与弓××在清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聂某某在未与弓××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马××在濮阳市X路东一钢筋厂以夫妻名义同居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弓××陈述,证人马××、聂××、杨××、李××证言,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已犯有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聂某某能够如实陈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志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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