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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男,生于1960年3月24日,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族良,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39年10月18日,汉族,住(略),农民。

上诉人章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8年11月份,小沟组村民以集资形式硬化小沟至庙岭段的水泥路面,要求各户门前的路面由各户自己保护。11月28日上午9时许,原告冯某某去金银山庙烧香,在刚打过三天的水泥路面上行走。章某某见状上前阻止,不让冯某某在新铺的水泥路面上行走,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冯某某往章某某身上扑,章某某避让时,冯某某摔倒在地,章某某即离开现场。随后章某某骑车行至冯某某门前时被冯某某及家人拦住,冯某某以双方争吵时章某某将其打伤为由要求章某其治疗。章某某之妹章某霞赶到后将冯某某带往商南县中医院对冯某某右手伤情进行拍片检查,经商南县中医医院拍片检查后诊断,冯某某右手拇指骨折,冯某某在商南县中医医院门诊治疗18天,共花医疗费5028.66元,其中有1005.28元是用于治疗气喘及心脏病用药与治疗骨折无关。2009年元月7日商南县公安局过凤楼派出所就冯某某和章某某之间纠纷进行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09年元月9日商南县公安局作出商公技鉴(2009)X号法医学活体损伤鉴定书,该鉴定认为:冯某某右手手指远结指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拟定十级伤残。冯某某起诉要求章某某赔偿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共计x元。

原审认为,被告章某某为阻止冯某某在未硬化的公共水泥路上行走并无不妥,冯某某为此与章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冯某某往章某某身上扑时因章某某的避让致其倒地,导致冯某某右手拇指骨折,章某某应当能预见到年近70岁的老妇人往其身上扑时可能产生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致冯某某倒地受伤,故冯某某的伤势与章某某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冯某某对事件的发生及后果亦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本院确认的原告冯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依法应适当判赔;对未确认的其他物质、精神损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原告冯某某致伤所花医疗费4023.38元、误工费540元、护理费540元,共计5103元,由章某某承担60%即3062元,其余40%即2041.38元由原告冯某某自行承担。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章某某不服具状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理由是: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药费中尚有1130.30元与治疗伤情无关,原审未扣除。2、被上诉人使用独一味(治疗骨伤)药物,用量超常系不正当用药,应扣除超量的181.4元。3、被上诉人治疗10多天后用药量突然增大与实际伤情不符。4、上诉人避让系合法避险行为,对被上诉人的损伤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某某答辩称,医生按照我的病情开的处方用的药,章某某将我打伤导致的高血压,我的用药是合理的,原审法院给我判的太少了,由于没钱我才没有上诉。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章某某虽然没有直接殴打冯某某,但是章某某作为轻壮年人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冯某某作为年近70岁的老人,其在现场的行为不可能给章某某造成危险需要避让,故章某某上诉称其是避险行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尽管章某某对治疗用药有异议,但是没有提供专业人员的意见,也未进行医疗用药合理性鉴定,且原审时承办法官对主治医生进行了调查,已将非治疗骨伤的用药费用去除,所以上诉人章某某对用药有异议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章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佩华

审判员马启明

代理审判员尤永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静

法官寄语:在案件审理中知悉冯某某是章某某的亲婶娘,双方算是主要亲戚,你们之间的纠纷是个小事情,完全可以坐下来通过亲朋好友、基层组织协商解决,但是事情一直到中级人民法院都未能妥善的调解解决,令人遗憾。我国民风淳朴,向来非常重视亲情,像你们主要亲戚之间为了这点小摩擦、小纠纷互不相让,诉诸公堂,实为当地群众所看不起。冯某某已经70高龄,早已到了颐养天年,充分享受生活的年龄了,但是为了和自己的亲侄子这点纠纷想不开,怄气,对身心健康很不利,进而会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生活质量。章某某作为青壮年人,是家庭的顶梁柱,主要精力应当用在为养家糊口的工作上而不是放在和自己的亲婶娘的一点小纠纷上。人常讲“与人为善,与邻为伴,万事以和为贵”我想只要你们双方都宽容一些,大度一些,姿态高一些,问题即可迎刃而解,你们都会感到宽容他人的快乐,作为承办法官衷心希望你们能够服判息诉,化解矛盾共同去创造和谐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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