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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介绍贿赂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介绍贿赂犯罪于2011年6月10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又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1年8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份,通过时任滑县X路局总工程师郭某某的积极联系沟通,滑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主任车焕朝、预算股股长刘自胜、副股长郭某昌(三人已被判刑),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郭某某堂弟郭XX(已被判刑)承揽到了革命老区X村金堤河桥梁建设项目。2009年7月份该工程款结算后,郭XX为表示感谢,通过郭某某送给车焕朝、郭某昌、刘自生三人共计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郭某某于2009年8月4日前向时任滑县县纪委书记任发香交代了介绍贿赂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XX、郭某昌、刘XX、李X、郭某X、车焕朝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判决书、存款凭证、招标文件、建筑合同、滑县X路局证明、纪检委的追记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自己的关系,在行贿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人民币26万元,使受贿和行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的行为,对其请求免除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森彪

审判员王士玲

审判员贾佳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祁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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