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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与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吴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吴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在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因此,双方对争议申请仲裁及仲裁机构的约定都是明确的、具体的。故一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仲裁管辖。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约定明确,应为有效条款。所以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所发生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始客运公司、吴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永宏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某田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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