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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骆某

原告谭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常殴打辱骂原告,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在家居住、生活。原告在2002年7月从重庆市X乡移民至郴州市X镇居住生活后,被迫离家到广东打工,原告曾于2005年回家探望小孩,但又遭被告毒打,原告只好返回广东继续打工,并于2008年到武汉打工至今,与被告分居8年,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现有的住房,由被告支付原告自2007年至今的移民后续补偿费1800元。

被告郑某辩称,原告因与被告的姐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才要离婚,原告必须出钱治好被告的脚,或支付x元用于治疗被告的脚,住房归被告,并由原告每月支付被告生活费300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X年X月X日生女孩郑某燕,于1989年5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郑某(又名郑X),两个小孩现均已成家。原、被告原居住在重庆市X乡,于2002年7月移民至郴州市X组,因在移民时拆除了被告父亲留下来的住房,政府为此在华塘村X组补偿了一栋X平方米的住房(共两层);另外,政府从2002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被告及两个小孩每人50元移民后续补偿费,共补偿20年。原、被告移民至华塘镇X村居住、生活后,双方因发生矛盾,原告于2002年下半年到广东省务工,原告曾于2005年回家一次,后又到广东省务工,于2008年到武汉市务工至今,与被告长期分居生活。原告外出务工后,两个小孩均由被告照顾;期间,被告身患疾病,现已行动不便,与儿子郑某生活在一起,由儿子郑某照顾。2010年6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与被告郑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郴州市X组的88平方米的住房一栋归被告郑某所有,属于原告谭某名下的移民补偿款由其儿子郑某领取;

三、原告谭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郑某x元,限2010年9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某民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朱全伟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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