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靳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2日17时38分,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豫x挂豫x号大货车沿新郑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某庄北200米处时,与和庄镇东高某高某义驾驶的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高某义当场死亡,三轮车乘车人高某民受伤,两车损坏。发生交通事故后靳某某弃车逃逸。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17时38分,被告人靳某某驾驶豫x挂豫x号大货车沿新郑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某庄北200米处时,与和庄镇东高某的高某义驾驶的无号牌机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高某义当场死亡,三轮车乘车人高某民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靳某某弃车逃逸。经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靳某某方已赔偿被害人高某义家属经济损失x元,并得到被害人高某义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靳某某供述,2009年10月12日下午5点左右,他驾驶豫x挂豫x号拉气货车沿新郑市X路由北向南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机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他因为害怕就走了。

2、被害人高某民证实,2009年10月12日下午5点左右,他乘坐高某义驾驶的机动三轮车与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

3、证人任某某证实,2009年10月12日下午4点多,他和蔡某乘坐的拉气货车与一辆机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两人受伤。

4、证人高某甲证实,他叔高某义因交通事故死亡。

5、证人高某乙证实,2009年10月12日下午5点多,看到他村的高某义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被一辆拉气罐车挂翻,造成高某义及乘车人高某民受伤。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情况。

7、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高某义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8、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到条、笔录等证实被害人家属已得到赔偿款x元。

10、抓获经过证实靳某某系投案自首。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靳某某的出生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靳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靳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靳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范永慧

审判员吴云锋

审判员潘龙峰

二O一O年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薛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