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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街道办事处西瓦亭村民委员会与梁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瓦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西瓦亭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46岁。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瓦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瓦亭村委会)与被告梁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瓦亭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邓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瓦亭村委会诉称:2004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被告承包原告集体土地上军地2亩,承包期5年,于2009年5月5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原告就集体土地的承包进行重新发包,此土地由本村村民栗运河承包,并在2009年5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地合同,且一次性缴清承包地5年的承包费。被告承包到期后,以小麦未收割为由没有腾地,但小麦收割完后被告仍然没有给原告腾地,而且又偷偷种上玉米,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和现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现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腾清并返还原告所有集体土地2亩,排除对原告土地所有权的妨害。

被告梁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5日签订了《承包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集体土地上军地2亩,承包期限2004年5月至2009年5月,承包地归原告集体所有”。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续包。以上事实有承包土地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合同到期后未取得继续承包权,应将承包的土地返还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梁某某返还并腾清承包原告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瓦亭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上军地2亩。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军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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