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瓦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西瓦亭村。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46岁。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瓦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瓦亭村委会)与被告梁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瓦亭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邓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瓦亭村委会诉称:2004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被告承包原告集体土地上军地2亩,承包期5年,于2009年5月5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原告就集体土地的承包进行重新发包,此土地由本村村民栗运河承包,并在2009年5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地合同,且一次性缴清承包地5年的承包费。被告承包到期后,以小麦未收割为由没有腾地,但小麦收割完后被告仍然没有给原告腾地,而且又偷偷种上玉米,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和现承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现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腾清并返还原告所有集体土地2亩,排除对原告土地所有权的妨害。
被告梁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5月5日签订了《承包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集体土地上军地2亩,承包期限2004年5月至2009年5月,承包地归原告集体所有”。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续包。以上事实有承包土地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合同到期后未取得继续承包权,应将承包的土地返还原告,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梁某某返还并腾清承包原告安阳市文峰区X街道办事处西瓦亭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上军地2亩。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军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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