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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路豫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既不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是与铁路有关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均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并且原告程某某住所地位于原洛阳铁路分局运营辖区内,其本人为铁路企业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告程某某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国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宋振义

审判员张向争

审判员马延平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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