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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甲诈骗案

时间:2005-09-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刑二初字第1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东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大专文化,胜利油田胜北社区中心办科员,住(略)-X-X-X号。200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甲犯诈骗罪,于2005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乙、董某某、韩某某、郝某己、李某、王某某、陈某、夏某庚、黄某某、李某、张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秦某某,被告人巩某甲及其辩护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间,被告人巩某甲以承包工程、注册公司、做生意等急需资金为名,许以高息,诈骗张某乙等34人人民币1165.43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某、被害人陈某、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巩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各被害人提出'巩某甲的恶意诈骗行为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侦查机关未能查清赃款去向,使其无法实现自身权利,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查清并对巩某甲从严处罚'。

被告人巩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巩某甲自动投案,主动坦白某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巩某甲将诈骗的钱除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外,大部分用于归还他人的债务和高额利息,主观恶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间,被告人巩某甲以承包工程、注册公司、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许以高息,骗取胜北社区老年站张某乙人民币24万元、黄某钻井固井公司董某某人民币56万元、胜北社区景苑物业公司韩某某人民币6万元、钻井培校张某丙人民币6.8万元、胜北社区景苑物业夏某丁人民币15.5万元、胜北社区机关车队张宁人民币60万元、胜北社区机关车队郝某己人民币140万元、原黄某钻井固井公司李某人民币65万元、胜北社区老年站王某某人民币55万元、原黄某钻井地质录井陈某人民币170万元、原胜东社区五十八中学夏某庚人民币45万元、垦利县双剑建安开发中心苟某某人民币74万元、东营市建设银行胜东二区分理处郝某辛人民币38万元、胜利油田三十四中黄某某人民币23万元、安泰物业公司李某壬人民币25万元、胜北医院孙某某人民币6.85万元、黄某钻井供应站李某人民币26.3万元、黄某钻井车队张某某人民币13.58万元、东营区X镇X村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黄某钻井老年办刘某某人民币65万元、胜利油田井下作业二公司吴某某人民币31万元、胜采三矿试井队杨某某人民币6万元、胜利油田机械公司钻机制造厂秦某某人民币34.7万元、胜北社区招待所袁某某人民币6万元、塔里木钻井公司梁某某人民币6.2万元、东安农村信用社宋某某人民币5万元、陕西省美锦集团姚某某人民币90万元、青岛市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张某某人民币7万元、胜中社区韩某忠人民币30万元、胜北社区医院范某某人民币3万元、东营市欧妮迪汽车服务中心王某某人民币4万元、胜北社区锦霞物业公司尹某某人民币3万元、黄某钻井段文人民币5万元、胜利油田机关李某瑛人民币4.5万元,共计总额人民币1165。43万元。2004年9月,被告人巩某甲逃往外地藏匿,11月2日巩某甲到桓台县公安局自动投案。以上诈骗所有款项至今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巩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2002年至2004年间,编造注册公司、承包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做生意资金紧张等理由,先后向其同事、朋友、同学借钱,开始借的数额较小,不久连本带息还上,后来就开始大额从他们那骗钱。因为自己没干工程,也没有偿还能力,就只能再继续骗钱,然后拆东墙补西墙,以新骗来的钱还先前借钱的人。另外其先后购买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宝来轿车一辆、奥迪A6轿车两辆、奥迪A4轿车一辆,购入后开一段时间就到典当行抵押,粗算每辆车都赔接近20万元;2004年用骗来的23万元钱,支付了东城金瀚家园一处房产的首期付款,其余款项是从建行贷的款,房子买下后,又将骗来的钱中8万元用于装修房屋,2万元用于购买家具;还将骗来的钱用于外出旅游、车辆的油料、保养维修、购买多部手机和进入高档娱乐场所等个人消费,这部分款项大约200万元左右。诈骗来的钱都已用于还账和挥霍,现在无偿还能力。

2、被害人陈某及借条。

(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某,证实2002年下半年,巩某甲对他讲正在承包工程资金紧张,如果借钱给巩某甲就可以给20%的利息,于是就开始借钱给巩某甲,到2004年5月份巩某甲还欠他本金24万元,约定利息7.3万元未还。

书证借条三张,证实巩某甲借张某乙现金共计31。3万元。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某,证实自2002年3月至2004年6月,巩某甲以搞工程为名许以高额利息,先后从她处借款200余万元,至今本息仍欠107.2万元,如果不算利息还欠56万元。到2004年10月份,巩某甲不知去向,这才知道上当了。后来了解到巩某甲根本没有承包工程,而且还向许多同事、朋友借钱。

书证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董某某本金共计107.2万元。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某,证实2002年8月,巩某甲以装修工程的名义向他借了10万元,许诺1个月还,利息20%,后还了4万元,还欠6万元多次催要未还。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韩某某本金10万元。

(4)被害人张某丙的陈某,证实2002年夏某和10月份分两次给巩某甲现金7万元,巩某甲说他在钻井搞工程,许以50%的利息,到期后不还,2004年2月11日给他写了一张10.5万元的借条,后还了2000元钱,还有6.8万元本金未还。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张某丙本金共计10.5万元。

(5)被害人夏某丁的陈某,证实2002年至2003年巩某甲先后四次找他借钱共16万元,理由都是承包工程,也都开车拉他到工地看过,后来经催要还款5000元,并于2004年1月写了一张总欠条16.5万元,其中本金15.5万元,利息1万元。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夏某丁本息共计16。5万元。

(6)被害人张某戊陈某,证实自2002年巩某甲以搞工程、投资为名向其借钱,开始借小数额钱,过几天就连本带息还,不久后又借走,借的更多,到2003年连本带息还有110万元未还,其中本金60余万元。

借条三张,证实巩某甲借张宁现金共计110万元。

(7)被害人郝某己的陈某,证实2002年巩某甲以干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他借钱,并许以高息,还领他到胜北广场、孤东采油厂、胜北社区家属楼防水工程等工地看过,对他说这些都是巩某资的工程。后陆续从他处借走本金300余万元,到现在还欠本金140万元。

借条四张,证实巩某甲借郝某己现金共计351.7万元。

(8)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实2003年底至2004年3月份巩某甲多次找她,说承包社区取暖用油急需资金,许以高息向她借款180余万元本金,后来还了十几万,到现在还骗她170余万元。打了总额249万元的借条,其中60余万元是利息。借给巩某甲的钱大部分是借别人的,她被巩某甲骗后,现在不知道如何还别人的钱。

借条七张,证实巩某甲借陈某现金249万元。

(9)被害人夏某庚的陈某,证实2003年5月份巩某甲找她,说有一个姓宋某叔叔开一家建筑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她借钱,许以40%的利息,七次借款本息114.2万元,后还给她27万元,现在还骗她45万元。向她借钱时,巩某甲还嘱咐她不要向任某人提起,后来才知道,巩某甲向许多人借过钱。到2004年9月20日后就和巩某甲联系不上了。

借条七张,证实巩某甲借夏某庚现金114.2万元。

(10)被害人苟某某的陈某,证实2003年到2004年1月份巩某甲以给胜北社区供应油料采暖资金紧张为由,向他借款74万元,利息7万元,共计81万元。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苟某某现金81万元。

(11)被害人郝某辛的陈某,证实2003年4月至12月间,巩某甲以搞工程为由,向他借款40万元,含利息累计48.95万元,后还款2万元,现在还骗他38万元。

借条七张,证实巩某甲借郝某辛现金共计48.95万元。

(12)被害人李某壬的陈某,证实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巩某甲以承包井下工程、胜北社区办公楼装修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他借款25万元,许以利息4.8万元,多次催要未还。

借条二张,证实巩某甲借李某壬现金共计29.8万元。

(1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某,证实2003年7月底巩某甲以其承包了钻井家属楼改造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先后三次向他借款7万元,加上利息打了7.65万元的借条,后还款1500元,现在还骗本金6.85万元。

借条三张,证实巩某甲借孙某某现金7.65万元。

(14)被害人李某癸陈某,证实2003年7月至10月间,巩某甲以承包钻井家属楼阁改造工程,急需资金并许以高息为借口,先后四次共借款31.6万元,约定利息37.6万元,后还款5.3万元,现在还骗走26.3万元。

借条四张,证实巩某甲借李某现金69.2万元。

(1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实2002年11月份巩某甲以做生意为名向其借款19.58万元,还款6万元,现在还欠本金13.58万元。

(1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1月巩某甲对她说其承包了胜北体育馆、胜北办公楼装修、井下家属楼等工程,急需资金,让借钱给他,并许以15%的利息,因原来和巩某甲在一个单位,关系不错,就相信了。后找了几个朋友,凑钱借给巩某甲本息共计103.8万元,其中本金67万元,还了2万元,现在还欠本金65万元。

借条七张,证实巩某甲借刘某某现金共计103.8万元。

(17)被害人吴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3、4月份,巩某甲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由,诈骗其本金31万元。

借条三张,证实巩某甲借吴某某现金40万元。

(18)被害人杨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4月他通过吴某某借给巩某甲6万元现金,20%的利息,巩某甲写了一张7万元的借条。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杨某某现金7万元。

(19)被害人秦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4月,巩某甲以搞工程急需现金为由向她借钱,先后共骗走现金35.5万元,扣除还的8000元利息,还欠本金34.7万元。到期后巩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并对她讲是与他舅舅、弟弟、叔叔一起搞工程,还钱没有问题。到了9月份就联系不到巩某甲了,才知道被骗了。

(20)被害人袁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5月巩某甲以与别人合伙开化工厂为由,从她处两次借款,现在还欠本金6万元。

借条二张,证实巩某甲借袁某某现金9.6万元。

(21)被害人梁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巩某甲以与其二叔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他借款6。2万元,许以20%的利息,钱未还。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张文英(梁某某之妻)现金6.2万元。

(2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巩某甲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他借款5万元,到9月21日就联系不到巩某甲了。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宋某某现金5万元。

(2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7月巩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要注册公司需要200万元,向他借90万元,一个星期归还,因与巩某甲是同学,就给他汇去了90万元。但钱借出后巩某甲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

姚某某汇款凭证、巩某甲存折、借条,证实巩某甲收到姚某某汇款90万元,并向姚某了90万元的借条。

(24)被害人韩某忠的外甥孙某斌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巩某甲以周转资金为由向他舅舅韩某忠借钱,他当时手头有30万元准备购房的钱,就把这笔钱给了韩某忠,借给了巩某甲。

借条一张,证实借现金30万元。

(25)被害人范某某的陈某,证实2001年7、8月份巩某甲以其弟弟办公司为由向她借款3万元,并许以好处,但钱一直未还。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范某某现金4万元。

(2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证实2003年11月12日,巩某甲以帮朋友借钱为由向他借款4万元,但到期未还并又提出再借4万元,考虑再三后,未再借给他。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王某某现金4万元。

(27)被害人尹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巩某甲向他借款3万元,利息2000元,记不清借款用途了,钱一直未还。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尹某某现金3.2万元。

(28)被害人段文的丈夫王某皋的陈某,证实2004年6月,巩某甲以其弟弟承揽装修工程为由,向他妻子段文借款5万元,巩某应3个月还款并付利息5000元,可钱一直未还。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段文现金5.5万元。

(29)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7月巩某甲以与其弟弟合伙开制管厂为由向他借款4.5万元。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李某某现金4.5万元。

(30)被害人李某某陈某,证实2002年底巩某甲以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名骗她的钱,并许以高息,陆续从她处借款130.6万元,后来还给她35万元,现在还骗人民币95万元。巩某甲给她写了4张借条共334.3万元,是含利息的。

借条四张,证实巩某甲借李某现金共计334.3万元。

(3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某,证实2003年8月1日巩某甲以其弟弟巩某丰注册公司急需资金为由向他借款6万元,2004年元月份又以其弟弟资金短缺为由并许以高息陆续借款98万元,至今未还,这104万元都是本金,利息是口头约定的。到2004年9月中旬就联系不上巩某甲了,其弟巩某丰也否认巩某甲为其借款。

借条六张,证实巩某甲借王某某现金共计104万元。

(3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某,证实2003年6月份巩某甲找到他,以承揽工程为由向他借钱,因巩某是他的学生,而且巩某妻子和他是同事,关系很好,就借给了他。共借走本金42万元,本息共计58万元。

借条四张,证实巩某甲借黄某某现金共计58万元。

(3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某,证实2003年11月至12月,巩某甲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他借款22.5万元,都是本金。他为了到期好要钱,借条上写的是他哥哥李某华的名字。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底,李某某以他的名义借22.5万元给巩某甲使用。

借条二张,证实巩某甲借李某华现金共计22.5万元。

(3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实2004年7月巩某甲打电话说要注册公司,向他借款30万元,因是同学关系,于是就将10万元钱汇给了巩某甲。

借条一张,证实巩某甲借张某某现金10万元。

关于被害人李某、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所陈某的借款数额与被告人巩某甲的供述存有矛盾,供证不一的情节,公诉机关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两者中较低的数额作为认定的诈骗数额予以指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证人证某及相关书证

(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11日,巩某甲以45。8万元的价格从他公司购买了一辆奥迪A6,当天巩某甲首付现金10万元,但他了解到巩某甲在买车的当天就将车典当到仁和典当行,于是他就抓紧催款,二个月后巩某甲分两次将车款还清。还清车款后巩某甲就向他借款10万元,并许诺2万元的利息,他没同意。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巩某甲花32万元将他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买走,2003年4至5月间,以23万元的价格将他的一辆宝来车买走,7、8月份以42万元的价格将他的奥迪A4车买走,12月份以奥迪A4相抵并补差价13万元,买走了他的奥迪A6。后来了解到巩某甲买走的车,有时送到典当行去典当。

(3)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6月18日巩某甲到其典当行当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当金14万元,8月19日巩某甲的一个朋友袁某光拿手续将该车赎回;5月11日巩某甲将一辆奥迪A6开来典当,当金33万元,但因巩某甲一直未赎当,该车到风险底线后,其送到东营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处理了。

书证东营市仁和典当有限公司质物清单、息费凭证,证实巩某甲典当本田雅阁和奥迪A6的情况。

(4)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5月18日巩某甲将一辆奥迪A4当于银通典当行,当金35万元,12月23日巩某甲用一辆鲁(略)奥迪轿车将其先前当在典当行的奥迪A4换走,追加当金4万元,当期满后巩某甲没有将车赎回,现在车以按合同被处理了。

书证东营市银通典当有限责任某司当票、收据,证实巩某甲将奥迪A4、A6典当的情况。

(5)证人穆某(巩某甲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03年7月巩某甲到学校找她说要在东城买一套商品房,总价值80.1万元,已交了23.4万元的定金,她和巩某甲一起去银行贷款57.1万元。2004年11月1日她将该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英,钱全部用于还账了,其中还基地建设银行贷款(略)元,还油建建设银行(略)元,还她弟弟穆某10万元,还巩某华13万元,还吕军妹9.3万元,个人取出3175元,剩余6000元在存折上。另外2000年左右巩某甲用她家庭合法收入买了一辆普桑,2004年8月底由她到典当行当了2万元,钱被巩某甲拿走了。

书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扣款协议、贷款转存凭证、贷款还款凭证,证实为购买金瀚家园房产,2003年7月17日以穆某为借款人从建设银行贷款(略)元,2004年10月28日,归还贷款(略).08元。

(6)证人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和9月巩某甲以有项目需投资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11月1日穆某往其对象王某文的账号上汇了13万元,其提出10万元还给了她舅舅宋某武,因巩某甲曾向宋某过10万元一直未还。

(7)证人穆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7月份他姐姐穆某找到他,说巩某甲因债务纠纷被人扣在河北,对方要巩某甲还钱,他借给穆某9.8万元,到11月份穆某往他妻子李某的账户上汇款10万元,他提出2000元还给了穆某。

(8)书证巩某甲及妻子的消费票据,证实巩某甲用于个人消费的单据总额为(略)。32元。

综合全案,公诉机关还出示、宣读了以下综合证据:

1、物证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巩某甲处扣押(略)手表一块、三星、索尼手机各一部、皮包一个;从穆某处扣押存折一个,余有现金6426元。

2、巩某甲身份证,证实了被告人巩某甲的身份、年龄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因涉嫌特大诈骗潜逃后,于2004年11月2日在桓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审讯,巩某甲供述了自2002年以来,编造承包工程等理由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

4、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侦大队的说明,证实巩某甲赃款去向的情况。1、2003年5月,巩某甲将诈骗来的30万元用于购买别墅及装修,2004年10月下旬穆某以100万元的价格将该别墅转卖,其中53万元偿还银行购房贷款及利息,其余47万元还债;2、2002年至2004年7月,巩某甲用诈骗所得资金先后购买高级轿车5辆,巩某甲采用先付部分款将车开走,再将车典当换取大笔现金的方式,用来归还追债较紧的债主,事后再进行诈骗,支付购车款;3、巩某甲生活奢侈,出入驾驶高级轿车,所带手表价值1万多元,所使用的3部手机均价值4000元左右;4、办案人员对巩某甲及其所有亲属在东营市范某的银行号进行调查,曾使用的和正在使用的86个账号,均未发现大额存款,并到巩某甲原籍桓台对巩某甲及亲属的所有账号进行查询,亦未发现任某疑点。另外,巩某甲交待部分受害人已收回部分本金及利息,但受害人不肯说明收回资金的真实情况。至今无法查清赃款准确去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各被害人提出的'赃款去向不明,应予以查清'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甲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其赃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高息债务,侦查机关于赃款去向的说明也证实除查明巩某甲将诈骗款项用于购车、买房和个人消费外,其余款项无法查清,以上证据致使本院无法查清诈骗款项的具体去向,但是该情节并不影响本案对被告人巩某甲的定罪量刑。被告人巩某甲所得诈骗款未能追缴或退赔的情节,只应作为对其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巩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但根据被告人巩某甲犯罪的事实、诈骗的数额、赃款退赔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巩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略)手表1块、三星、索尼手机各1部变现后与现金6426元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峰

审判员吕彦松

审判员宋某蕾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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