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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诚信彩印有限公司与广饶县广饶镇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广饶县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9-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再终字第2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再终字第X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东营诚信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X路中段北。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铭鑫,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饶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帮全,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饶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广饶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供电公司职工,住(略)。

原审上诉人东营诚信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彩印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广饶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庙村委会)、原审被上诉人广饶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9日作出(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诚信彩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04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庙村委会不服本院二审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2005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05)东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5年9月5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诚信彩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连铭鑫,原审被上诉人双庙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帮全,原审被上诉人广饶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查明,2002年4月13日,诚信彩印公司与双庙村委会订立土地使用协议一份,约定双庙村X村西侧老宅基地4300平方米出租给诚信彩印公司,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年1元人民币;双庙村委会必须保证道路畅通、允许诚信彩印公司建设配电室等;期限为20年。

2002年4月20日,双庙村委会与广饶县金宝橡胶厂(以下简称金宝橡胶厂)订立了合同,约定双庙村委将其所有的(略)配变负荷的电力设施给金宝橡胶厂(略)配变负荷使用。

2002年5月26日,诚信彩印公司与金宝橡胶厂订立了双方合理使用双庙村(略)配变负荷的用电协议,对变损、线损的负担,维修费的交纳等有关内容进行了约定。

2003年4月14日,诚信彩印公司向广饶供电公司提出新装变压器的申请,未获批准。

2003年6月17日双庙村X村的“(略)变压器因种种原因临时不想再用”为由,向广饶县供电公司提出停运申请,同日获得批准。

广饶县电业局、广饶县电业公司、广饶县供电公司为同一法人不同时期的名称,现名称为广饶县供电公司。

原一审认为,诚信彩印公司与双庙村委会于2002年4月13日订立的协议,虽然名为土地使用协议,但实为土地及其房屋等附属物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即双庙村委会)必须保证甲方(诚信彩印公司)道路畅通、允许甲方建设配电室、水井等”,但并未约定双庙村委会有为其提供供电设施的义务。广饶县供电公司提供的诚信彩印公司与金宝橡胶厂订立的使用双庙村(略)配变负荷的用电协议,诚信彩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按协议约定向双庙村委会缴纳了维修费、向广饶县供电公司预付了电费。该协议对双庙村委、广饶县供电公司均不具有约束力。涉案(略)变压器的所有权人是双庙村委,广饶县供电公司基于所有权人双庙村委会的申请,对该变压器停运,并无不当。诚信彩印公司主张与广饶县供电公司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双庙村委会依据双方订立的协议有为诚信彩印公司提供供电设施的义务且双庙村委会同意使用其所有的(略)变压器,但诚信彩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也不足以证明其因停电造成的损失数额,故诚信彩印公司要求双庙村委会、广饶县供电公司赔偿其因停电而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诚信彩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3元由诚信彩印公司负担。

诚信彩印公司不服原一审判决,上诉称,双庙村委会同意其使用变压器。诚信彩印公司在购买他人的印刷设备后,在相同的地方继续从事印刷经营。诚信彩印公司的电费单据也足以证实诚信彩印公司与广饶县供电公司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诚信彩印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二审查明,诚信彩印公司于2002年4月13日购买双庙印刷厂后,仍然使用双庙村委会的(略)配变负荷电力设施,继续从事印刷经营,该电力设施的产权属于双庙村委会。

原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原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诚信彩印公司与广饶县供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但诚信彩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主张不予支持。第二个焦点问题是诚信彩印公司与双庙村委会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结合一审具体情况,诚信彩印公司向双庙村委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用中,实际包含了该用电设施的费用。双庙村委会在未与诚信彩印公司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停用该用电设施,使诚信彩印公司无法经营,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诚信彩印公司要求赔偿一年经济损失(略)。16元的主张,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诚信彩印公司应在停电后两个月的合理期间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诚信彩印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遂判决:一、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双庙村委会赔偿诚信彩印公司经济损失(略)元;三、驳回诚信彩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793元,由诚信彩印公司承担6066元,双庙村委会承担1520元。

原二审判决生效后,双庙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驳回诚信彩印公司的诉讼请求。双庙村委会称,原二审认为双庙村委会与诚信彩印公司所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中,土地租赁费的约定,租金中包含用电设施的费用,曲解了合同条款,违背双方签订者的本意。诚信彩印公司土地使用协议约定的租金中不包含用电设施费用。双庙村委会是因维修变压器提出了暂停涉案用电设施的申请,后经广饶县供电公司批准,由广饶县供电公司停电。双庙村委会不是供电部门,与诚信彩印公司不存在供电合同关系。

再审中,双庙村委会、广饶县供电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诚信彩印公司向提交《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中有金宝橡胶厂厂长李某天的证明,主要内容为,诚信彩印公司与金宝橡胶厂共同使用(略)变压器,系与双庙村委会协商同意;广饶镇供电所安装电表并开通,广饶镇供电所要求金宝橡胶厂与诚信彩印公司签订了协议。还提交诚信彩印公司2002年11月至2003年4月工资发放表四张,欲以证明双庙村委会主任张某某之妻、妻妹及张立强都在诚信彩印公司上班,双庙村委会对诚信彩印公司使用涉案变压器是知道的。对诚信彩印公司提交的证据,双庙村委会、广饶县供电公司分别进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诚信彩印公司基于供用电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与双庙村委会、广饶县供电公司是否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是本案查明事实、承担责任的关键,原一、二审对此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4)东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江帆

审判员侯丽萍

审判员田鑫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翁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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