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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与垦利县胜坨镇海中村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给付案

时间:2005-09-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行终字第4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东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X-X号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苟某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司法所干部,现垦利县城新小区。

上诉人左某某因农业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垦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垦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中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原为被告村小学的民办教师,于1996年7月份转为国家公办教师,现在垦利县X镇巴东小学任教,享受国家公办教师的相关待遇。原告转为国家公办教师后,户口仍在被告处保留。2005年5月9日,被告向村民分配企业招标款每人8366元,该款被告未向原告发放。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户口虽然在被告处,但原告已于1996年由民办教师转为国家公办教师,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享受国家公办教师的相关待遇。因此,被告不分配给原告企业招标款和面粉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企业招标款和面粉款9366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左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左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户口一直在被上诉人处,是被上诉人村X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诉人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在被上诉人村里,不仅上诉人自己有工作,还有很多人有工作且有较高的收入。人民法院对于农业行政给付案件的判决的依据是基于身份关系。只要有合法的身份关系,应当享有与其他在村X村民同样的待遇。好多结婚后,并不在原村生活的人,仍享有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上诉人的工资收入,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被上诉人发放的并不是救济性质的。原审法院判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也没有阐明判决是依据我国的哪部实体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海中村村委会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上诉人于1996年7月转为国家公办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国家公办教师的待遇。上诉人称:'上诉人的工资收入,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人民法院对于农业行政给付案件判决的依据是基于身份关系',都不是上诉人能够分得招标款和面粉款的理由。至于上诉人讲的'出嫁女'能够享受村民待遇,是因为'出嫁女'与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上诉为身份不同。上诉人讲的'在村里还有有工作、有收入人员,只是一种借口,如果有这种情况,上诉人可到有关部门举报,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将分招标款时核实上诉人身份材料的证据作为新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证据因在一审中没有提供且没有正当理由,上诉人不予质证,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其他新证据,对在一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相互认可,均无异议。

经审理,二审确认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为被上诉人村X村民,在1996年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之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享受了国家公办教师的相关待遇。上诉人也既丧失了作为被上诉人村X组织成员的资格,对于上诉人这种情况,海中村是否给予其村民的相关经济待遇,应属于村民会议自治的范畴。被上诉人不分配给上诉人企业招标款和面粉款并没有侵犯上诉人的法定权利。至于上诉人提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是法律规定给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与是否享有该村的经济收益分配资格并无必然联系,以此作为获得村民经济收益分配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的'劳动关系'、'身份关系'等等,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上诉人提到的'出嫁女',与上诉人身份不同,她们没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享受不到国家正式职工的待遇。上诉人以此作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总之,对于上诉人来讲,被上诉人村村民会议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其经济收益分配的待遇,被上诉人不分配给上诉人企业招标款和面粉款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继业

审判员侯丽萍

审判员张晓丽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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