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滕xx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麻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麻阳苗族自治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略)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滕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某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4日,被告人滕某与滕某(已判刑)、滕某(另案处理)在凤凰县影视城玩时,因手头缺钱,三人决定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抢劫出租司机。三人共乘一辆摩托车赶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后,滕某和滕某以回凤凰为名搭乘肖某驾驶的出租车,滕某则驾驶摩托车尾随做接应。当出租车行至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路段时,滕某持刀与滕某对肖某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170余元,抢走SED滑盖手机一部。随后,滕某与滕某搭乘滕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某某270元。所得赃款均被三人挥霍,手机被追回退给了被害人肖某。

上述事实,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物证照片、书某、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估价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滕某对自己持刀与滕某抢劫出租车司机及滕某骑摩托车接应的事实在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及在庭审宣读起诉书某受询问时均无异议。但在法庭调查举证过程中,滕某庭审辩解称同案犯滕某系持刀在出租车上实施的抢劫者,自己系骑摩托车的接应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为滕某顶罪。辩护人张某某指出的辩护意见是,滕某系偶犯,愿退赔被害人损某某,请求法庭对滕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4日,被告人滕某与滕某、滕某三人因缺钱用,便商议到麻阳抢劫的士司机。当晚三人共乘滕某的摩托车来到麻阳县城。在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医院附近,滕某与滕某拦下肖某所驾驶的湘x出租车,商定以人某某70元的价格送滕某、滕某去凤凰县城。在出租车行至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地段时,滕某以停车小便为名,叫停出租车,随后滕某持刀与滕某对被害人肖某实施抢劫,共抢走现金约200元和价值270元的SED手机一台。滕某与滕某得手后,即与骑摩托车接应的滕某会合,三人乘摩托车逃离了现场。

另查明,案发后,被抢劫的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退给了肖某;滕某于2010年11月18日在重庆市X镇旭华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肖某陈述证明:2009年8月4日晚上9时30分的时候,在麻阳县X镇医院门口处,一男子拦住肖某开的出租车要去凤凰县城,男子与肖某讲好价后,与另一个男子上了肖某的出租车,讲价的男子坐在后排,另名男子则坐在副驾驶位子。当车开至石羊哨乡X村路段,一男子以下车小便为由喊停车。车停下后,坐后排的男子一手勒住肖某的脖子,一手用小水果刀抵住肖某的颈部,坐前排的男子则拿走了肖某放在驾驶台的现金和手机,并从肖某身上搜走100多元零钱,之后,两名男子下车跑了。经辨认,肖某辨认出案发当天坐出租车前排位置的人为滕某,与肖某讲价并坐在出租车后排、持刀的人为滕某。

2、证人证言

(1)证人滕某证言证明,2009年8月4日10时许,滕某听到狗叫,并有人朝石羊哨乡方向跑步的声响,后又听到有人讲话,滕某起床出门后得知有人被抢劫了。

(2)证人滕某证言证明,滕某在凤凰县邮政局旁一手机修理铺以50元钱购得滕某当在该铺的一台x型手机。

(3)证人滕某证言证明,2009年8月4日滕某与滕某、滕某三人因无钱,商议去麻阳抢劫出租车司机,三人就如何抢劫进行了分工,决定由二人搭乘出租车实施抢劫,另一人骑摩托车负责接应。三人来到麻阳后,滕某与一人坐上一辆出租车驶往凤凰,另一人则骑摩托车跟随,在石羊哨乡峦潭上坡的地方,坐在出租车上的二人对司机实施了抢劫,共抢得200多元现金和一台SED手机。现金均被挥霍,手机被当在凤凰一家店铺,后被滕某赎回。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滕某供述和辩解证明,滕某与滕某、滕某商议去麻阳抢劫出租车司机,商定由滕某、滕某二人在出租车实施推动,滕某负责骑摩托车接应。三人来到麻阳后,滕某、滕某叫了一辆出租车开往凤凰县,在途经麻阳石羊哨新田村的地段滕某持刀与滕某对司机进行抢劫,抢走司机一些现金和一台手机,二人后搭乘滕某接应的摩托车离开。

4、勘查笔录

本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现象照片证明,案发地点位于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地段,中心现场在G209国道2383公里+100米处。

5、物证

被抢手机照片及手机提取笔录证明:被抢手机型号为x黑色掌滑盖手机,手机IMEI为(略);该手机由公安民警于2009年8月25日从凤凰县X村民滕某手中提取。

6、鉴定结论

麻阳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麻价认鉴字(2009)第X号估价结论书某价结论证明,本案涉抢手机价值人某某270元。

7、书某

(1)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抢的SED手机于2009年11月5日被肖某领回。

(2)滕某户籍证明,滕某出生时间等信息资料。

(3)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肖某于2009年8月4日22时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岩门派出所报警;2010年11月18日14时30分滕某在重庆市X镇旭华网吧上网时被当地民警抓获。

(4)本院(2009)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某明,滕某犯抢劫罪被判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结伙以持刀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约人某某47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滕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滕某参与共谋且着手实施抢劫行为,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诉讼过程中,滕某亲属已退赔了被害人人某某200元,可酌情对滕某从轻处罚。滕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是骑摩托车负责接应的人,而非持刀实施抢劫者。经查,本案中滕某坐在出租车后排持刀抢劫的事实,有滕某多次供述且较为一致,滕某称自己系骑摩托车的接应者,系在得知同案犯滕某证言之后而改变口供,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被害人肖某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滕某就是坐在出租车后排持刀及之前与肖某谈价之人能印证,故滕某以其为滕某顶罪而作不实供述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滕某辩护人提出滕某系偶犯,愿赔偿被害人损某某,请求从轻处罚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某某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建华

审判员贺成党

人民陪审员黄彦彰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某员张渝英

(相关法条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