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裁助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乔某,年籍同上。
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某、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贵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综合楼二楼整体(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和底楼南侧部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用房。合同对租金数额、租金支付日期、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件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交付租赁标的物,但被告至今尚欠截至2009年12月30日止的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合计786,168元未付。据此,原告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迁出上海市松江区某综合楼二楼整体和底楼南侧部分房屋;三、被告支付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迁出租赁物之日止的各项欠费(暂算到2009年12月30日止的租金635,080元、水电费95,288元、物业费55,800元,合计786,168元);四、被告支付违约金44,166.6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某、戴某于2007年2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乔某、戴某应付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07年5月17日至2009年12月30日期间欠付的租金635,080元,水电费95,288元,物业管理费55,800元,合计786,168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586,168元,余款200,000元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三、被告乔某、戴某支付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租金294,593元,分别于2010年3月18日前支付146,079元,2010年6月18日前支付148,514元;
四、被告乔某、戴某应当按照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下半年的租金;
若被告乔某、戴某未按上述二、三、四项约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乔某、戴某无权主张装饰装修及任何其他损失。
若被告乔某、戴某未按上述第三项约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二项未到期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五、原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顾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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