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富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地址:周口市X路西段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扶沟营销部。
负责人王某某,该营销部经理。
地址:扶沟县城南关下岗路口。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富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远大集团富友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周口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扶沟营销部(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周口支公司扶沟营销部)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周口远大集团富友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周口支公司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发生事故的车辆豫x投有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公司均为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周口支公司扶沟营销部,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中华联合保险周口支公司扶沟营销部其住所地位于扶沟县X路口,即扶沟县区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扶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已受理即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军营
二0一0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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