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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民事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应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水泥供货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有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襄城县,襄城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鲁增

审判员刘婷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应建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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