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又名翟某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7月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7月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7月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冷某某,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9时许,在林州市X乡X村南,由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阳移动分公司村村通工程C标段(红旗新村至止房段)架线施工工地发生触电事故,致三名工人死亡。被告人翟某某作为施工队负责人,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在10KV电力线下架设通信线杆,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时任该工程监理员,没有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乙时任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林州项目部经理,作为林州办事处负责人,没有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未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未对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严格管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安阳市人民政府建议责成安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兴业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9万元罚款。三被害人已获得民事补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安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协议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认罪、悔罪且被害人已获得经济补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高洁
审判员王某跃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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