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永丰塑料五金电器厂,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镇永丰工业区。
投资人梁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利军,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甲、冯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本院同意其缓交至2005年7月1日。现缓交期限已满,经本院通知其交纳全部诉讼费,但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延长缓交期限。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甲、冯某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全部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梁某甲、冯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黄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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