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甲、冯某与佛山市禅城区永丰塑料五金电器厂、梁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8-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6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永丰塑料五金电器厂,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镇永丰工业区。

投资人梁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利军,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某甲、冯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本院同意其缓交至2005年7月1日。现缓交期限已满,经本院通知其交纳全部诉讼费,但上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延长缓交期限。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甲、冯某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全部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梁某甲、冯某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黄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