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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兵,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三十五元,减半收取为五千五百六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孙参政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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