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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贩某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男,36岁,汉族,双峰县人,工人,初中文化,家住(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双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彦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庆明、朱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凤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戴某自2006年来吸食毒品海某因成瘾,并从吸食毒品海某因发展到注射毒品。为筹毒资,从2010年4月中旬开始,戴某从邵东县X镇一外号“X”(待查报捕)的男子处以550元/克的价格买进海某因,再以100元一个毒品大包子(0.1克)、50元一个毒品小包子(0.05克)的价格贩某海某因给其他吸毒品人员,以贩某吸。

2010年4月23日中午,吸毒人员朱×聪用其号码为(略)的手机联系被告人戴某的手机(略)买毒,后两人约好在青树坪红玫瑰歌厅门口碰头交易。朱×聪赶到青树坪红玫瑰歌厅门口找到戴某,以号码为(略)的手机(K-x黑色直板手机)抵押在戴某处,购得一个100元的大包子海某因(重约0.1克)吸食。

2010年4月25日晚8时左右,朱×聪毒瘾发作,借用邻家的固定电话联系被告人戴某的手机(略)买毒,双方约好在戴某家交易。朱×聪赶到戴某家以1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一个0.1克重的大包子海某因后,又声称没钱买烟想索回10元钱,被告人戴某就拿了一包精品白沙烟给朱×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是毒品而贩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应当以贩某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戴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自2006年以来吸食毒品海某因成瘾,并从吸食毒品海某因发展到注射毒品。为筹毒资,从2010年4月中旬开始,戴某从邵东县X镇一外号叫“鹏伢子”(待查报捕)的男子处以550元/克的价格买进海某因,再以100元一个毒品大包子(0.1克)、50元一个毒品小包子(0.05克)的价格贩某海某因给其他吸毒人员,以贩某吸。

2010年4月23日中午,吸毒人员朱×聪用其号码为(略)的手机联系被告人戴某的(略)手机买毒,后两人约好在青树坪红玫瑰歌厅门口碰头交易。朱×聪赶到青树坪红玫瑰歌厅门口找到戴某,以号码为(略)的手机(K-x黑色直板手机)抵押给戴某,购得一个100元的大包子海某因(重约0.1克)吸食。

2010年4月25日晚8时左右,朱×聪毒瘾发作,借用邻家的固定电话联系被告人戴某的(略)手机买毒,双方约好在戴某家交易。朱×聪赶到戴某家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0.1克重的大包子海某因后,又声称没钱买烟想索回10元钱,被告人戴某就拿了一包精品白沙烟给朱树聪。

以上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戴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戴某的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4月26日16时许,接到群众举报后,办案民警周×、贺×在三塘铺镇X村将正在吸食毒品的戴某抓获,并口头传唤到所。

3、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毒品收据,证明2010年5月5日,办案民警在戴某处扣押海某因可疑物12小包,4月27日在戴某处扣押手机4部,人民币1400元,4月26日扣押剪刀一把、医用橡胶管一条。6月5日办案民警向双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上缴戴某贩某案中的毒品0.6533克。

4、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2010年4月26、27日分别对戴某、朱×聪两人进行尿样检测,两人均呈阳性反应。

5、检查笔录,证明2010年4月26日18时许,办案民警周×、贺×在甘棠派出所对戴某身体进行检查,在其右手手肘内侧发现X排注射痕迹,共19个针口痕迹,见证人龙×黎。

6、证人朱×聪的证言,证明:1、2010年4月24日下午大约1点多钟,他毒瘾发作了,就用(略)的手机拨打戴某的(略)的号码向其买海某因,戴某波讲在青树坪街上的红玫瑰歌舞厅门前等。他就骑摩托车过去在红玫瑰的门口与其进行了交易,他因为没钱就把自己的手机(T-x)抵给戴某买了一百元的海某因,重约0.1克的小包子。2、4月25日晚上8点多钟,天正下雨,他又毒瘾发作了,就借邻居的电话打给戴某((略))买货,然后就冒雨骑摩托车赶到戴某家,到戴某家里时,戴某正在卫生间内注射毒品,他就拿了100元钱给戴某,戴某从卫生间内的一条长凳上一只塑料西药瓶子里面拿了一只包子(海某因,重约0.1克)给他,也没有提X号手机抵押的问题,他又问戴某要十块钱买烟,戴某从卧室内拿了一包精白沙给他,戴某用(略)的手机号码有10多天了,以前是用(略)的号码。以前在戴某处买过毒的还有邓×怀(家住朝阳煤矿滩头湾附近)、曾×明(三塘铺的)等人。

7、戴某所持有的(略)手机号码通话详单,证明朱×聪于2010年4月23日与戴某有过联系。

8、情况说明,证明因不知道戴某的毒品上线“鹏伢子”的真实姓名,故无法查实;戴某供述在其处买毒的“四胖子”、海某、攀伢子、“舒妹子”等人,查实了舒妹子叫邓×怀是三塘铺镇X村人,办案民警曾多次去其家寻找,但是邓×怀没在家,其他三人无法查实。

9、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0年4月26日,双峰县公安局在戴某处扣押的12小包物品净重0.6533克,检出海某因、吡拉西坦成分。

10、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0年4月23日中午12点多钟,接到三塘铺镇X村锅场附近的一个外号叫“聪伢子”(手机号码(略))联系戴某的手机(略)要求买毒,然后在红玫瑰歌舞厅的门口进行了交易,他把(略)的x手机以100元抵押给了戴某,戴某给了他一只重0.1克的海某因。4月25日晚上8点多钟戴某正在家,接到聪伢子的电话要买毒,当时正在下雨,他骑着摩托车来到戴某家,当时戴某正在卫生间给自己注射海某因,他给戴某100元,戴某就在卫生间凳子上的塑料瓶里拿出一个重约0.1克的海某因小包子给了他,他又问戴某要10元钱买烟,戴某就又给了他一包白沙烟。3、在转去4、5天左右下午,戴某在三塘铺街上接到外号叫“四胖子”用他的(略)的手机号码打戴某的(略),他们到海某集团门前公路往三塘铺方向的一家网吧门口见面,四胖子用他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抵给戴某,买了50元钱的小包子海某因给他,戴某知道他平时不吸毒的,他说是帮别人买的。4、4月25日下午大约3点钟左右,有一个外号叫“海某”的三塘铺男的用(略)的手机号打戴某的(略)的号码,约戴某在三塘铺镇X村的戴某祠堂向戴某以现金购买了50元的小包子海某因。5、4月23日或者是24日下午大约4时许,“海某”用(略)的手机号打戴某的(略)的号码约戴某在大枫树新矿方向约200米的路边买毒,戴某骑摩托车到那后,戴某一个人站在路边说要用一个x的手机抵押买一个50元的小包子海某因(重约0.05克),他反复求情戴某就同意了,然后进行了交易。6、4月24日下午5、6时许,三塘铺镇X村的“攀伢子”打戴某的手机约戴某在东合村的戴某祠堂买毒,戴某到后发现“攀伢子”跟另外一个人站在那里,他提出用身上的一个安利嘉的手机抵押70元,身上还有30元,到戴某这里买100元的毒品,戴某同意了,收了他的手机和30元卖给了他一个约0.1克的小包子海某因。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是毒品而贩某,应当以贩某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戴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彦杰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人民陪审员朱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邓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一)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某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某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某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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