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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沈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某。

原告郑某为与被告沈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某辉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沈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2011年5月19日,被告沈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自南向北行驶,途径金清镇X区路段时,因行车未确保安全,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路桥大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台州医院路桥院区住院治疗,自2011年5月19日至2011年6月17替,共计住院30天。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额面部皮肤挫伤、两基低节区腔隙灶、右肺上叶小结节、右下肺脂肪瘤、两侧胸腔少量积液、左足皮肤撕脱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现原告已花费医药费x.87元,但被告仅支付了7500元,其余费用均未支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87元(医药费x.87元、护某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6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x.87元,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7500元,被告尚需赔偿x.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某辩称,按照鉴定也没有这么多钱,我已经赔了7600元,总共也就x多元。鉴定费我也支付了,其余的钱我不赔偿。

经审理本院查明,2011年5月19日,被告沈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自南向北行驶,途径金清镇X区路段时,与原告郑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路桥大队认定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台州医院路桥院区住院治疗,自2011年5月19日至2011年6月17日,共计住院30天,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医药费7600元。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路桥大队于2011年7月19日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对本次交通事故调解终结。经台州华鸿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1、原告郑某头部外伤、额面部皮肤挫裂伤、左足皮肤撕脱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其两基低节区腔隙灶、右肺上叶小结节、右下肺脂肪瘤、两侧胸腔少量积液、前列腺增生等,为自身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3、原告郑某医疗费共计x.87元,其中不合理费用为4240.08元,合理费用为x.79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沈某预付。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门诊病历、住院费用清单、门诊收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其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沈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与原告郑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认为:一、医药费x.79元;二、护某60元/天×30天=18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0天=900元;四、交通费,原告诉请600元,但原告提供的票据为350元,本院对350元予以认定;五、营养费,原告诉请10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病情及其年龄,酌定为300元;六、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诉请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合理费用共计x.79元,扣除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的76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425.79元。关于鉴定费,本院认为根据鉴定结果,由被告承担1100元、原告承担4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某赔偿原告医药费、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425.79元(已扣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7600元)。

二、鉴定费1500元(已由被告预付),由被告沈某承担1100元,原告郑某承担400元。

上述一、二项折抵后,被告沈某共需支付原告人民币8025.79元,款于判决发生效力起十日内偿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X区支行,帐号:(略))。

代理审判员王某辉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泮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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