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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别名米X),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星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份、11月份,被告人米某伙同他人在新密市X镇敲诈他人财物。

1、200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米某伙同樊某伟、徐某、蔡某某、赵某、樊某某(五人已判刑)、胡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开车到新密市X镇的一地磅处,与被害人赵xx联系,后赵xx赶到,樊某伟采用吓唬等方式,敲诈赵xx现金5000元。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案发后,赃款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2、2005年月11月5日下午,被告人米某伙同樊某伟、谷某、徐某、赵某、蔡某某、樊某某、胡某某、楚恒帅(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开车到新密市X镇楚xx煤矿,与被害人赵xx联系让其到矿院外,樊某伟采用吓唬等方式,敲诈赵xx现金5000元。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案发后,赃款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3、2005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米某伙同樊某伟、徐某、谷某、赵某、胡某某等人预谋后,开车到新密市X镇楚xx煤矿,与被害人李xx联系后,在煤矿大门外的空地处与李xx联系后,把李xx叫到自己的车上,樊某伟采用吓唬等方式,敲诈李xx现金1000元。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

4、2005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米某伙同樊某伟、赵某、蔡某某、樊某某、胡某某等人预谋后,开车到新密市X镇楚xx煤矿,与被害人李xx联系后,拦住李xx的面包车,樊某伟采用吓唬等方式,敲诈李xx现金2000元。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案发后,赃款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5、2005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米某伙同樊某伟、徐某、谷某、赵某、蔡某某、胡某某、樊某某、宝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开车到新密市X镇xx煤矿,与被害人李xx联系后,将李xx叫到xx矿销煤处,樊某伟采用吓唬等方式,敲诈李xx现金2000元。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案发后,赃款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6、2005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米某伙同樊某伟、赵某、谷某、蔡某某、胡某某、樊某某、宝某等人预谋后,开车到新密市X镇政府西边,与被害人潘xx联系后,潘xx开车赶到,樊某伟采用吓唬等方式,敲诈潘xx现金1000块及红旗渠烟2条。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案发后,所得赃款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米某退还500元已发还被害人。

7、2005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米某伙同樊某伟、赵某、谷某、徐某、胡某某、樊某某等人预谋后,开车到新密市X镇xx煤矿,与被害人李xx联系后,把李xx叫到自己车旁边,樊某伟采用吓唬等方式,敲诈李xx现金5000元。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李xx

8、200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米某伙同樊某伟、赵某、蔡某某、徐某、樊某某、谷某、胡某某、宝某等人预谋后,开车到新密市X镇xx煤矿,与被害人李xx联系后,把李xx叫到自己车上,樊某伟采用吓唬等方式,敲诈李xx现金2000元。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案发后,赃款追回已退还被害人。

9、2005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米某伙同樊某伟、赵某、蔡某某、徐某、谷某、樊某某、胡某某等人预谋后,开车到新密市X镇xx煤矿,与被害人张xx联系,张xx过来后,樊某伟采用吓唬、恐吓等方式,而张xx当时说没钱。几天后,张xx送给樊某伟现金1000元钱。所得赃款已分肥挥霍。案发后,赃款追回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米某退还50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米某于2011年3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樊某伟等人供述、被害人赵xx等人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米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与其他被告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米某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向阳

审判员任学亮

代理审判员贾松峰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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