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磊,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商号:郑州市管城区华惠家用电器商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中段家电市场三期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诉被告杨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其是电影《杀破狼》和《阿嫂传奇》的权利人。2007年3月,中凯公司发现杨某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销售红灯牌DVD时随机赠送的光盘中含有以上两部电影,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中凯公司与杨某某联系后,杨某某对其请求置之不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是电影《杀破狼》的出品单位,享有该片的合法版权。2006年6月2日,雅柏电影有限公司与中凯公司签订委托授权书一份,约定: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将《杀破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之资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独家授权给中凯公司,授权期限为五年,自2005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止。该权利由中凯公司独家专有,在授权期内,包括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范围内,任何以资讯网络传播形式使用与电影相关的片段、片花、制作花絮、画面或声音,必须经中凯公司授权。中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中凯公司上述权利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为并索赔。除上述协议外香港影业协会出具证明确认中凯公司为影片《杀破狼》的发行单位。

2007年3月30日,郑州市公证处出具了(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2007年3月29日下午,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来到了郑州市家电市场三期X号商铺荣事达DVD/VCD河南销售中心所在处,购买了红灯DVD一台,商品包装内装有红灯DVD一台、随机附件送的有x精彩电影世界光碟一张,无外包装说明。随后,其取得了标有郑州市管城区华惠电用电器商行盖有公章的发票。该碟片上注明四十二部最新电影,其中包括影片《杀破狼》。原告中凯公司认为被告杨某某在销售的DVD影碟机中附赠的有涉案影片光碟,侵犯了其对该部影片所享有合法权益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郑州市管城区华惠家用电器商行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

在诉讼中,中凯公司撤回了对影片《阿嫂传奇》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2008)穗白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发行权证明书、光盘、生效判决书、(2007)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关于中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权属问题。香港

雅柏电影有限公司是影片《杀破狼》的版权人。雅柏电影有限公司独家授权中凯公司拥有影片《杀破狼》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资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这与香港影业协会的证明相互印证,据此,本院确认中凯公司享有电影作品《杀破狼》在中国大陆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自2005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止的发行、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专有权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未经专有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信息向公众传播该部作品的,都属于侵权行为。

关于杨某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杨某某未经中凯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DVD影碟机中随机附赠了含有涉案影片《杀破狼》的DVD光碟,侵犯了中凯公司对该部影片所享有的音像制作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中凯公司要求杨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中凯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杨某某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4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四千元。

如果被告杨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俊丽(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