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6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6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2009年6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6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8月31日因患严重疾病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伙同王某玉、孟留见、史现法(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让李某某化名王某,王某某假扮其父亲,王某玉假扮其姑姑,经陈某某介绍以李某某给刘X昌结婚为名骗取刘X昌现金x余元及手机一部、黄某戒指一枚。赃款由涉案人员分获。案发后,手机及戒指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玉、韩双前,丁次会(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以韩双前女儿韩彩丽的名字给李某某办理了假身份证,以介绍对象为由,骗取了郏县X乡X村张X伟彩礼x元。李某某分得x元。
2008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史现法、丁次会、王某玉和一个叫娟的女子(四人另案处理)预谋后,由陈某某假扮娟的父亲,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郏县X乡X村白X峰现金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患有高血压Ⅲ期、脑梗塞等严重疾病;被告人王某某犯有多发性脑梗塞严重疾病。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X昌、张X伟、白X峰的陈某,证人白X四、张X祥、刘X蕊、陈X国、陈X杰的证言,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婚诈财,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6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14日止;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
四、对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所判罚金及追缴的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张鹏飞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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