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诉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工作人员,住(略)。

原告周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益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司马慧和人民陪审员杨某红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龚才英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卜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于2010年8月5日和2010年8月19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万元和3万元,合计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做茶馆生意,分别于2010年8月5日和2010年8月1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和3万元,未某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某还分文。

以上事实,有二份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原告借款给被告时生效。被告所欠原告借款5万元,应当偿还。因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卜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某借款5万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某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100元,被告卜某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广益

审判员司马慧

人民陪审员杨某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周某 民间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