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韩X,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被告X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楼,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X号。
负责人黎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与被告X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9月5日终结;
二、被告X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2月5日之前支付原告刘X人民币70,000元;
三、原告刘X与被告X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人民币5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晓燕
书记员薛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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