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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邓某某、丁某某、晋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4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9月17日从焦南监狱押解回济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6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抢劫犯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2月15日从焦作监狱押解回济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8年12月12日从洛阳监狱押解回济源市看守所。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邓某某、丁某某、晋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之2009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邓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之200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之200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宣判后,高某某不服,以“一审量刑重,且因漏犯再次适用累犯情节不当,判决书署名的审判长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汉洲

审判员王纪玖

审判员刘强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郝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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