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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等诉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男,1937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室。

委托代理人唐X(系原告唐X之子),汉族,户籍所在地同原告唐X。

原告jiX,女,1948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原告唐X。

委托代理人唐X(系原告jiX之子),身份情况同上。

原告唐X,男,1994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原告唐X。

法定监护人孙X(系原告唐X之母),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号。

委托代理人唐X(系原告唐X亲属),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王X,男,1983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号。

委托代理人潘X(系被告朋友),男,汉族,沪籍所在地安徽省X组。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2月6日19时39分许,于本市X路X路约100米处,被告驾驶牌照为浙x小客车与涉案人唐X发生交通事故,致唐X当场死亡。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唐X和jiX系本案死者唐X之父母,原告唐X系唐X之子。因唐X已离婚,故由其前妻孙X在本案中暂行其子唐X之法定代理权。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

经本院委托徐汇区交通事故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于2010年2月1日赔偿原告唐X、jiX、唐X被扶养人(唐X)生活费27,345元、被扶养人(唐X、jiX)生活费51,651元、死亡赔偿金533,500元、丧葬费19,7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家属误工费2,880元、交通费6,000元、住宿费1,800元、物损费2,000元,共计694,927元(已当庭履行);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已当庭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审判员金毅

书记员王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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