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鸿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郑州市鸿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西头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鸿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成、谷某某,被告郑州市鸿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风冷管道销售安装合同,约定将其承揽的满洲里外交公馆X号楼的复合风道工程所需的风管等材料供给及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开竣工日期为2007年7月5日至2007年9月5日。被告逾期交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原告逾期支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被告支付价款总额的1%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给被告款项x元。被告因施工力量不足等问题,拖至2007年9月20日仍未完成约定工程。已施工的工程存在未安装、安装不到位等质量问题。在此情况下,被告却以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于同日撂下未施工完的半拉子工程带施工人员返回了郑州。此后,被告再没有去施工,至今未向原告交工。原告无奈于2008年7月被迫重新雇人完成半拉子工程。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支持经济和信誉上的巨大损失。扣除被告已完成工程量款x元,被告应退还多收原告款x元,支付原告违约金x元,赔偿原告损失x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的风冷管道销售安装合同;2、被告退还多收取原告的款项x元,支付原告违约金x元,赔偿原告损失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辨称:1、原告的发包行为实为转包行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2、原告以没有竣工验收的事实主张被告的工程一定是“半拉子”工程和有质量问题的工程是站不住脚的;3、关于验收问题,被告于9月7日或8日当面通知原告工地负责人进行验收,对方不予答复。9月20日撤离是因施工当地特别寒冷。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承包靖江市中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满洲里外交公馆X号楼的复合风管制作安装工程后,经靖江市中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由原告转包给被告施工。2007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风冷管道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为2007年7月5日至2007年9月5日;被告逾期交工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原告逾期支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被告支付价款总额的1%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开工,原告依约先后支付被告工程款x元。被告因施工力量不足等问题,拖至2007年9月20日,在未完成约定工程和验收的情况下,即撤离了全部施工人员返回郑州,再没有去进行施工。后原告于2008年7月另雇佣郭涛完成被告未完成的下余工程,支付郭涛工程款x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的《风冷管道销售安装合同》中所约定安装工程即靖江市中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满洲里外交公馆X号楼的复合风管制作安装工程现已安装完毕,且被告已撤离施工现场,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上述《风冷管道销售安装合同》已无必要,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该合同无效的辩解,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关于已完成承包工程,且向原告提出要求验收的辩解,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未完成承包工程的情况下即撤离施工人员,并于其后不再进行施工,原告要求减少约定支付被告工程款,要求被告退还其已多付的工程款,及承担雇佣他人完成该工程剩余任务的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减少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因仅原告提供的数据不足为凭,应以原告雇佣他人完成该工程剩余任务支出的费用x元为准,即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x元扣除x元后,计款x元为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程款。由于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先后支付被告工程款x元,综上原告多向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该多支出的工程款部分也既是被告应退还原告的工程款。由于被告未完成约定工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向其赔偿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鸿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郑州市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x元;

二、被告郑州市鸿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x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市捷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44元,由被告郑州市鸿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茜

代理审判员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胡五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